組織章程

大甲高工教師會章程

中華民國89年10月7日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大甲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提升教師專業地位,改善教學品質,保障教師權益,增進教師福祉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台中縣大甲鎮開元路71號。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會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之內容及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本校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本校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本會教師自律公約。


七、派出代表參與本縣教師會。


八、維護其他有關本會教師權益之事宜。


九、維護學生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一般會員與贊助會員,凡本校專任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即為一般會員(以下簡稱會員),凡本校專任教

師以外之個人或機關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常年會費逾期兩個月未繳交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有向本會陳述意見及請求與建議之權。


二、有享受本會福利設施之權。


三、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四、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晝、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主席。


四、議決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監事主席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工作編組由理事長提案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出席縣、全國教師會及本校相關之委員會代表名額依照當時規定人數而定,由本會理監事會推選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數人,顧問數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四章 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三十一條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

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卅日內函

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 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200元。


二、常年會費 : 新台幣1000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 (決) 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 (後) 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

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省立大甲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