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中心設置目的在為全校教職員工生提供保健服務。
2. 進入健康中心時請守秩序、保持安靜。
3. 傷病學生於記錄表上登記班級、姓名及進入時間,護理師會依先後次序處理;但症狀嚴重者不在此限!不得無
故逗留或藉故逃課,否則以曠課論。
4. 學生傷病若因特殊狀況或行動不便需至健康中心,應有老師或同學陪同。
5. 健康中心為一執行緊急處理之場所,依護理人員法規定,不得給藥。
6. 如遇護理師於他處室、公差、休假不在健康中心,或業務衝突無法提供照護時,其他人員勿將學生留置健康中
心,以免發生意外,應通知學務處人員。如為緊急事件,請務必於第一時間通知學務處、教
官室及導師。
7. 經健康中心判斷可在健康中心休息者,由陪同學生告知給當節任課老師,休息以一小時為限,若情況未改善則
通知家長接回就醫。無特殊狀況時,未經許可,不得無故留置陪伴傷病學生。
8. 經健康中心判斷需外出就醫者,經聯絡家長接送或同意後,到學務處填寫「外出證明單」,並經導
師、學務處簽章同意准假,才可持單交警衛室存查後離校。
9. 本中心耗材用品應善為愛惜使用,不得擅自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