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甲高工退休離職同仁聯誼會組織辦法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大甲高工退休離職同仁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之設立係以關懷、協助,教育文化發展為宗旨,並辦理有關本校退休離職同仁之聯繫、福利、進修、旅遊等事務,以提升退休與離職同仁生活品質及生涯規劃。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國立大甲高工內﹝台中市大甲區開元路71號﹞。
第 四 條
具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入會成為會員。每人每年應繳交會費新台幣五百元。
一、在本校退休之校長、教師、職員工。
二、在本校任職滿一年以上之離職人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組織辦法。
二、議決常年會費。
三、議決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預算、決算,財產之分配。
四、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帶行其職權。
五、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 六 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全體會員選出理事十五人;並由理事中互推五人為常務理事,由常務理事中互推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會長。
二、議決理事或會長之辭職。
三、工作人員聘免同意權。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活動經費。
第 八 條
本會監事會由全體會員選出監事五人,並由監事中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 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議決監事之辭職。
第 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及常務監事,以連選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下設總務、文康兩組,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遴聘之,解聘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任期與理事同。
一、顧問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遴聘之。
二、現任校長、家長會長、校友會理事長、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教師會理事長、校內各基金會董事長,為當然顧問。
第十四條
本會會議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
一、定期會議:
﹝1﹞會員大會每年一月召開一次。
﹝2﹞每年九月召開迎新會。
﹝3﹞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4﹞每屆理監事屆滿前兩個月辦理通信投票改選理監事,由本屆會長召集理
監事開會產生下屆會長。
二、臨時會議:
﹝1﹞會長得視需要隨時召開理事會議。或爭得常務監事同意,視需要得召開
理監事聯席會議。
﹝2﹞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時,應即召開理事會議。
﹝3﹞理事會三分之二通過,應即召開臨時會大會。
第十五條
本組織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