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章則根據臺中特殊教育學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相關法令及本校實際運作情形訂定之。
第二條 本處組織人員:
(一)教務主任。
(二)教學組長、註冊組長、設備組長及助理員若干等。
(三)各專任教師。
第三條 教務主任承校長之命綜理全校教務事宜。
第四條 本處各組組長應依照規定協助教務主任掌理該組應辦事宜。
第五條 本處設助理員承主任及組長指示,分掌或兼理各組事宜。
第六條 各教師應依規定協助教務主任負責辦理各項教務活動。
第七條 教務主任之任務:
(一)推行各項教學研究工作。
(二)擬定各項教務重要章則。
(三)擬定教師授課事宜並考核其服務狀況。
(四)審定教室、特別教室、教學資源中心及各項教學設備。
(五)審定學生作業。
(六)會同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
(七)審定本處工作計畫及行事曆。
(八)查閱教室日誌。
(九)出席各項有關會議。
(十)安排本處職員工作並考核其服務狀況。
(十一)處理家長有關教務之建議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教務之建議事項。
第八條教學組長之任務:
(一)擬定教學相關各項章則及表格。
(二)彙編教師及各班級教學相關資料。
(三)辦理教學實施事項。
(四)辦理教學研究事項。
(五)查閱各領域教學及作業進度。
(六)辦理教師缺課、補課及調課、代課事項。
(七)兼代課時數之編排及請示事項。
(八)查閱教室日誌。
(九)辦理教學觀摩事項。
(十)襄辦招生事宜。
(十一)核閱教學狀況及巡堂紀錄。
(十二)辦理教學研究會。
(十三)匯集教務行事曆。
(十四)其他有關教學事項。
第九條 註冊組長之任務:
(一)擬定註冊相關各項章則及表格。
(二)辦理學生入學註冊事項。
(三)辦理招生及入學能力評估事宜。
(四)審查學生入學證件。
(五)審查學生成績證明書及獎學金之申請。
(六)編定學生學號。
(七)編造各項註冊相關表冊。
(八)登記及保管學生學籍及各科成績。
(九)辦理學生編班事宜。
(十)繕造學生名冊。
(十一)陳報學生異動表。
(十二)陳報班級及學生概況表。
(十三)陳報畢業生狀況調查表。
(十四)辦理學生轉學、休學、復學、退學及畢業事宜。
(十五)辦理學生證製發、補發相關事宜。
(十六)統計學生學習評量成績。
(十七)辦理學生學籍之查詢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註冊事項。
第十條設備組長之任務:
(一)辦理各項教學設備之申購、管理、借用、維護等事宜。
(二)管理資源中心暨各特別教室。
(三)辦理教師自製教材、教具等教學媒體事宜。
(四)辦理教學設備各項統計事宜。
(五)編定並管制教務處年度預算。
(六)蒐集有關教學參考資料。
(七)承辦校外教材、教具各項比賽、展覽事宜。
(八)協調總務處請購教師用文具事宜。
(九)其他有關設備事項。
第十一條 教務處助理員之任務:
(一)秉承教務主任辦理各項教務工作。
(二)秉承教務處各組長辦理各項有關工作。。
(三)本處文書之收發。
(四)本處有關會議之紀錄。
(五)協辦入學招生相關事項。
(六)其他有關教務工作事項。
第十二條 本章則為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第十三條 本處人員對於執掌內之機密事項應負保守祕密之責。
第十四條 各組遇有重大事項趕辦時,其他各組人員應通力協助會同辦理。
第十五條 本章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