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家商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臺中市立臺中家事商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一、 依據110年7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72134B號。

二、 目的:本校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指導學校積極維護懷

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三、 適用本要點之學生(以下簡稱適用學生),包括:

(一) 懷孕、曾懷孕(人工流產、自然流產或出養)之學生。

(二) 育有子女之學生。

(三) 因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而有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需求之學生。

四、 適用學生之受教權益如下:

(一) 彈性辦理請假。

(二) 彈性處理成績考核。

(三) 保留入學資格。

(四) 延長修業期限。

(五) 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六) 其他受教權益。

適用學生得向學校提出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 (調查表如附件一),未成年懷

孕及未成年育有子女之學生得提出個案服務轉介(轉介單如附件二)之申請,或

運用其他相關社會福利資源。

五、 學校應提升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對適用學生同理、接納與關懷之正向態度,積

極營造無歧視、多元平等之友善校園環境,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學校應於相關課程、教育活動、集會或研習,納入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及情

感教育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每學年應辦理至少一場宣導或訓練。

(二) 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曾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

適用學生請假、休學、轉學或退學。

(三) 學校應修正學則、各種章則、成績考核或評量之相關規定,納入彈性辦理請

假、彈性處理成績考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修業期限、申請休學期間不計

入休學年限之輔導協助措施,協助適用學生完成學業。但法規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四) 學校應改善校園相關設施,提供適用學生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

(五) 學校不得歧視或違法懲處適用學生,亦不得做出其他不當之措施或決議。

六、 學校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分工原則(附件三)擬定分工表,維護


適用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協助。

學校知悉適用學生時,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流程圖(附件

四)告知校內外保障其受教權之輔導協助資源,並主動提供學生懷孕現況與需求

調查表予其填寫。適用學生為未成年者,學校應即啟動工作小組;有相關需求

之成年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者,亦同。

七、 前點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如下:

(一) 組成:由校長或校長指派校內主管擔任召集人,並指派權責單位設立單一窗

口;與適用學生課業、出缺勤、學習環境及學生輔導相關之處室主管及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為當然成員,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之校內外人士參與。

(二) 任務:

1. 依適用學生需求,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單位之資

源,提供適用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全、

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2. 其他關於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相關事務。

學校依前項規定整合資源有困難時,得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尋求協

助。

八、 學校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

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應依規定確實辦理。

九、 學校應運用相關經費,或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辦理適用學生

之輔導及多元適性教育。

十、 學校於輔導、協助適用學生時,應建立完整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尊重其

隱私權。

十一、 學校應將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辦理情形列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會議工作報告事項,並應於每學年末將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概況彙

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十二、 適用學生如有遭受學校歧視、違法懲處,或學校做出其他影響受教權之措

施或決議等疑義,得依相關法規提出救濟。

十三、 本要點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