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附設國民小學部學生請假規則
一、為養成學生良好的生活習慣,教師能明確了解學生出缺席狀況,維護學生安全,訂定本規定做為家長請假之依據。
二、本校學生因事或因病未能於規定時間內出席學校各種課業、集會及學生活動,須依照本規則辦理請假手續,其未經准假或擅自缺席者,概以曠課論。
三、凡連續曠課或無正當請假事宜三天以上者,將依規定提報為中途輟學學生,列入復學輔導對象。(曠課指無法與家長取得聯絡。第三日起由導師及學務處聯絡;第四日則列為中輟,學校將按權責依規定通報教育局進行中輟生追蹤處理。)
四、請假種類及限制:
(一)公假:
1.因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或經政府機關核准之活動、競賽。
2.參加學校舉辦之課外或服務學習活動。
3.支援校內舉辦重大活動、處室業務推展工作。
4.因參與校外競賽,參加賽前集訓、密集練習或講習者。
(二)事假:學生有關個人及家庭事項,得准請假。
(三)病假:因病需在家休養者,另因感染法定傳染病(腸病毒…)需在家休養者請病假,若達停課標準,其他配合停課之學生採不計假方式處理,病假三日以上者,請附醫師之書面證明文件。
(四)喪假:學生家屬過世,准予喪假。
(五)其他:除上述請假事由。
五、請假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學生臨時生病或發生事故未能到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請於當日上午八點半前以電話向導師請假或撥『學務處8578819-322』告知請假學生班級、姓名、座號及原因,辦理請假手續。
(二)事假需於請假前先由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完成請假手續。
(三)公假必須經業務單位事先依公文處理程序,簽奉教務主任核定後,徵得家長同意,由業務單位提出填寫公假單,並會知級任及科任老師。
(四)學生因緊急或其他緣故未能及時請假者,事後應儘速知會班級老師補請,如未請假則以曠課登記。
(五)學生臨時外出管理:
1.學生到校因臨時狀況須請假(臨時外出)時:由申請人向班級老師填具「學生外出單」,離開校門時應主動出示臨時外出單,交警衛室值班人員驗明,始准外出。如未出具外出單,警衛室不予放行;學生臨時外出時須由家人陪同接回。
2.臨時外出返校後應按規定完成相關請假手續。
(六)申請在家自學者:請導師協助家長與註冊組及輔導室聯繫,並依申請在家自學規定辦理相關程序。
(七)若學生請假每月總日數(除公假、公差及喪假外)超過當月的四分之一(含)以上(個案不在此限),恐因影響學生學習,教務處得邀請家長召開會議,以了解其原因,並討論解決方法。
(八)請假二日內者,得以電話或聯絡簿向導師請假登記。超過三日(含)以上請假單由導師蓋章後送至學務處、教務處核准。
(九)考試期間之請假,須於批准後送會教務處登記,並由教務處研商補考相關事宜
六、請假流程:(事假、病假、喪假)
(一)一至二日(含)家長得以電話、聯絡簿等方式向導師登記請假或填寫請假單-->請假單導師自行保留。
(二)三至四日(含)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請假-->導師於請假單上蓋章-->送交生教組-->學務主任
(三)五日以上(含)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請假-->導師於請假單上蓋章-->送交生教組-->學務主任-->教學組長、教務主任-->請假單影本交訓育組,正本由導師登記並保留。
七、請假單詳如附件。
八、有關學生上課時間中途離校處理方式,依附件一原則辦理。
九、本規則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