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大港國小電腦教室管理規則

一.尊重軟體智慧財產權,明定在校內不得使用非法軟體及光碟,且請教師注意勿讓學生使用非法軟體

二.請勿自行安裝或移除電腦軟體,如有特殊需求必須先經教師同意才可安裝或移除軟體

三.請勿隨意更換座位座椅或電腦等相關器材,並隨時保持清潔

四.請勿攜帶食物飲料等進入教室

五.研習期間避免缺席及遲到早退,並按時簽到簽退

六.如遇電腦當機、故障等,請向負責教師反應

七.請按照正常程序開機或聽取講師指示

八.下課離開確時按照程序關機並負責將座位整理好

九.離開教室時請確認所有電腦均已關機並將門窗關好 


台南市大港國小電腦教室借用規則

1.電腦教室借用時間為平常上班時間的「非上課時間」,午休時間僅限於星期二、四兩天,並必須遵守電腦教室管理規則

2.電腦教室之借用需為教學需要、競賽或研習等

3.學生於非課堂時間借用電腦教室須由教師提出借用需求,陪同學生並負管理學生之責。

4.使用後需將設備關閉並將設備歸回定位。

5.若因不當使用造成設備損壞,需負賠償之責。

6.電腦教室的借用請向該電腦教室負責管理的教師提出。


台南市北區大港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一、規範目的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二、網路規範與委員會

依據教育部頒發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制定本校網路使用規範,並視實際需要設置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二)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三)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

(四)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三、尊重智慧財產權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在使用學校網路時避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五、網路之管理

本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訂定校園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配發之電腦配備,使用者不得任意移動,並遵守本規範規定之事項。

(二)本校得視實際需求,對網路流量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本校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BBS及其他網站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並應轉請學校處置。

(五)教職員工因教學之需求,自行攜帶電腦設備連接使用本校網路時,應至教務處資訊組填具申請單,經學校核可後再行接用,並應遵守本校網路使用規範,其格式由資訊組制定之。

(六) 禁止自行將無線網路存取設備連接至校園網路,教職員工若因教學之需求,自行攜帶無線網路存取設備連接使用本校網路時,應至教務處資訊組填具申請單,經學校核可後再行接用,並須設定通行碼與加密金鑰。

(七)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

六、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本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七、違反之效果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二)依本校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處理。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八、本規範經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