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章程

經21屆社員大會通過

經25屆社員大會通過

經26屆社員大會通過

經41屆社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01條:本章程依據「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臺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訂之。

第02條:本社定名「有限責任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03條:本社為培養員生互助合作精神,提倡合作教育,發揮民主自治力量,增進經濟利益與改善社員生活為目的。

第04條:本社為有限責任,各社員以其所認之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05條:本社以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範圍以內為業務區域。

第06條:本社社址設於本校內。

第二章 社 員

第07條:本社社員以本校現任職員、工友、暨在學學生,而無宣告破產為合格。

第08條:凡願加入本社者,可直接以書面請求,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新社員對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第09條: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不合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自請退社

四、除名

第10條: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一個月前提出書面請求,經理事會通過,畢業同學由理事會統籌辦理退社。

第11條: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規則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四、假借本社名義,而營私圖利者。

第12條: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金,前項股金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一次以現金付清。

第13條:本社社股金每股定為新台幣壹拾元,社員每人至少認購一股,入股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14條:本社社員認購社股,其股金應一次繳清,不得拖欠。

第15條:社員不得以其對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繳其以認未繳之股金,或抵繳其對于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第16條: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擔保債務。

第17條: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是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第三章 組 織

第18條: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19條: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第20條:本社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三人(日間部理事六人、候補二人;進修部理事三人、候補一人,日間部監事二人、候補二人;進修部監事一人、候補一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理事主席由理事推選之,監事主席由監事推選之,候補理、監事在未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理事之任期為兩年,監事之任期為兩年,並得連選連任。

第21條: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審核並接受社務、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結算及業務計畫。

四、制訂或修改章程及各種章程。

五、規劃社務進行,及決定社股金額增減。

六、處理理監事及社員之提議案件。

第22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通過社員之出入社。

二、擬定業務計畫。

三、審議聘任職員案。

四、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及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及其他理、監事提出之事務。

六、決議本社修繕或添購設備及財產物品總價超過1萬者,決議後始得實施,並送監事會備查。

第23條:理事主席之職權如左:

一、合作社之法定代理人、對外代表合作社。

二、召集常年社員大會、及社務會與理事會。

三、擔任常年社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會議主席。

四、依照社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指揮監督合作社實務工作人員依法令規章執行職務。

第24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本社財務狀況。

二、監察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第25條:監事主席之職權如左:

一、召集監事會並擔任會議主席。擔任監事會所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主席。

二、綜理監事會會務。

三、整理監事之監查報告,提經監事會審議通過後,送請理事會研辦。

第26條:社務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依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決議應由社務會處理之事項。

二、決議本社任何契約簽訂,決議後始得實施,簽約代表人為理事主席。

三、決議本社學年度之財務規劃報告,決議後始得實施,變更亦同。

第27條:經理之職權如左:

一、 秉承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等議決事項,並接受理事主席之指揮監督。

二、 於每學年度初提交本社財務規劃報告(包含兼職人員及工作人員之兼職金及薪資估算)於社務會議。

三、 檢視社務、業務執行情形報告理事會,並向理事建議如何改進與發展。

第28條:本社設經理、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另設助理員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得兼任經理或經理以下之其他職員。

第29條: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30條:理事、監事,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須公務費用時,得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惟理事兼任經理及其他職員時,得酌之津貼。

第31條: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聯合社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四章 會 議

第32條:社員大會分常年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由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之;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之。

第33條: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監事職權之決議,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散本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34條: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社員自行召集社員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35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36條: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社務會應有全體理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五章 業 務

第37條:本社之業務如左:

一、供應部:辦理日常生活用品及教學用品之供應。

二、公用品:辦理公用設備,供社員使用。

三、委託代理部:辦理學生服裝、簿籍及員工配售物資等服務工作。

第38條:本社售貨採廉價制,其價格由理事會決定之,售貨限現金交易。

第39條:本社業務細則及各項章則另定之。

第六章 結 算

第40條:本社以國曆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卅一日為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業務年度終了時,造具業務報告書(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結餘分配表、收支預算表)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

第41條:本社年度終了時結算後,有結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五十作為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及依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外,不得動用。可存入合法金融機構生息,或購買政府公債。

二、以百分之十作為公益金,應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提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三、以百分之十五作為社員交易分配金,依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提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若無交易紀錄可作為分配依據時,得經社員大會決議,作為學生獎助學金或員生社購置設備之用。

四、百分之五為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其分配由社員大會通過之。

五、以百分之二十作為獎學金及學生急難救助金,提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七章 解 散

第42條:本社解散時應推選清算人,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出或由現任理、監事擔任之。

第43條: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提補之,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按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八章 附 則

第44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