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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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介紹


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價值

 

   如果要說近代兒童權利發展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是什麼,那就非聯合國大會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莫屬了。這份公約除了是締約國最多、最具普世性的國際公約之外,更重要的是它確立了一項具劃時代意義的人權標準--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過去時常將兒童視為需要被保護或關注之客體的對待方式,在現代社會中已經不符合公約的規範標準。透過這份兒童權利公約,國際社會向兒童承諾會盡最大力量保護兒童免於暴力傷害、保障其發聲的權利,並使每一位兒童皆有機會發展其潛能並為將來的成年生活預做準備。


兒童權利的演進發展

 

    回顧兒童權利的發展歷史可知,聯合國於其前身--即國際聯盟的年代,即已開啟有關兒童權利的討論。1924年9月26日,國際聯盟通過日內瓦宣言,該宣言是史上第一份與兒童權利直接相關的國際文件,其中明列了兒童應受保障的基本權利項目。195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宣言,則為兒童權利提供更進一步的保障。但這兩份文件皆屬宣示性質,對於簽署國並不具拘束力。直到1979年,波蘭首次提出為兒童制定國際公約的想法,兒童權利公約才開始正式獲得聯合國的討論。於公約協商過程中,儘管各國對於兒童權利公約的必要性有廣泛共識,但對於各項權利的內涵及保障範圍卻存有諸多歧見,以至於公約自開啟草案協商十年後,方於兒童權利宣言屆滿30周年之際獲得通過。因此,不論各國的文化背景或是對於兒童的傳統觀念為何,兒童權利公約係代表國際的共識,也是兒童權利保障的最低標準。

 

兒童權利公約保障範圍與其任擇定書

 

    兒童權利公約全文共54條,其中超過40項條文係就兒童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項目予以規範,內容涵蓋兒童最佳利益為一優先考量的權利、不受歧視的權利、兒童生存與發展權、身分權、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思想及信仰自由權、受教權、隱私權、社會安全應受保障的權利、司法保障權、家庭權、休息與休閒的權利等。而就公約的解釋,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則提出了四大指導原則,其分別為:(一)禁止歧視原則(第2條);(二)兒童最佳利益為一優先考量(第3條第1項);(三)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第6條);及(四)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第12條)。另值得注意的是,相較於其他同樣為兒童提供保障的權利公約(例如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在具體實踐上,兒童權利公約特別強調兒童的成長是一個逐漸邁入成年的過程,兒童的獨立性會隨著兒童各方面能力的發展而逐漸提升;因此,各國相關法令應確保對於兒童逐漸發展之能力的尊重,以確實體現兒童為權利主體的理念。

 

    兒童權利公約目前有三份任擇議定書,分別為:(一)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2年2月12日生效);(二)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2年1月18日生效);及(三)關於設定來文程序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14年4月14日生效,賦予個人向聯合國申訴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礙於我國退出聯合國的特殊國際處境,國內兒童一直以來皆未受到兒童權利公約的保障。所幸立法院於今(2014)年5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以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將兒童權利公約予以內國法化,為日後國內進一步形塑兒童在法律規範中的地位提供了國際的基礎標準。該施行法除明確賦予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律的效力(第2條)外,另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第4條)。此外,行政院亦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俾利公約相關事項之推動(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