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信義國小游泳池管理辦法
民國106年9月12日體育發展委員會通過
第1條 臺北市立信義國小(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游泳池之管理及使用,特訂本辦法。
第2條 本校游泳池專供本校體育正課教學、學生及員工眷屬休閒活動之用,暫不對外開放及借用。
第3條 游泳池設救生員兩名,負責入池者之安全,維護其環境衛生,並處理偶發事件,及機房之操作
與維護。
第4條 教職員工使用必須在非體育教學時間且救生員在場。
第5條 上體育課學生由任課老師整隊後集體進入游泳池授課,上課期間由任課老師負責安全。
第6條 未經許可不准擅自入游泳池,違者議處。
第7條 游泳池內設置之救生用具,如竹竿、浮板、繩索、救生圈等設備,不得移至他處。
第8條 游泳池入池之規定:
一、入池前請在更衣室換游泳衣褲,若未戴泳帽者不得入池。
二、下水前請先沖洗身體,並做熱身運動。
三、不得帶潛水鏡、尖物、破璃等危險物品入池。
四、禁止在池邊及池中追逐、嬉戲、開玩笑或高聲呼叫以免滑倒發生意外。
五、禁止在游泳池及更衣室進食飲料餐點,嚼口香糖檳榔或抽菸。
六、如身體不適或不適游泳之疾病時,請勿入池。
七、如發生意外請隨時報告救生員或學務處。
八、餓肚及飯後一小時均不准入池游泳。
九、游泳時絕對禁止單獨一人游泳以防意外。
十、請遵守各項規定,並聽從師長或救生員之指導。
十一、損壞泳池任何設備均應照價賠償。
十二、嚴禁進入機房。
十三、請全力合作共同維護游泳池之安全與秩序。
第9條 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規定公佈之。
第10條 本辦法經體育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