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處置QA

什麼是<校園性別事件>

1.名詞說明

性別事件係指性或性別產生之爭執、衝突或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2.法規: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校園性別事件係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

3.作法:校園性別事件之事實確認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並非學校其他個人及學校處室單位私自認定。

4.注意: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釐清,為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權責,學校任何人及任何單位,不得以各種形式釐清調查,否則違反性別平教育法第22條第3項,並依第43條第2項依情節裁罰1萬元~15玩罰鍰。

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24小時通報

1.名詞說明:

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知道學校內,好像有校園性別事件之教職工無需自行釐清、無需自行確認。

2.法規: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規定,學校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於第一人知悉開始計算24小時內,進行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

3.作法:本校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皆由學務處生活教育組通報。可以運用告知單(請至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表件下載)、電話(04-24067545轉235)等能確實通知的方式告知

4.注意:未按時通報,可能依延遲通報時數面臨3萬~15萬元不等的裁罰

疑似校園性別事件,通報不等於調查

1.名詞說明:

通報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於24小時內通報。調查必須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申請調查後之釐清。

2.法規: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規定,疑似知悉24小時內通報。同法第31、32條,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審議申請/檢舉調查書,確定沒有不受理之理由,則進入調查程序。

3.作法:學務處生教組通報後,向疑似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權益,提供申請調查書,收悉申請調查書後,召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申請調查書,確認沒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2項各款情形時,則受理申請調查書,並進入調查。

4.注意:申請調查書經審議,發現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2項各款之情形,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將不受理調查,並通知申請/檢舉調查人不受理之理由

校園性別事件,事實認定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確認

1.名詞說明:

事實認定,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織調查小組,釐清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並由調查小組提出調查報告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確定,被申請/檢舉調查人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與性或性別有關違反專業倫理等情形。

2.法規: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26、33、34條,疑似校園性別事件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受理後,組織調查小組,依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審議校園性別事件,判斷被申請/檢舉調查人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與性或性別有關違反專業倫理等情形

3.作法:學校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受理後組織調查小組,並於4個月內完成調查並審議調查報告,並將事實認定及理由及調查報告附知雙方當事人。

4.注意: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釐清,為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權責,學校任何人及任何單位,不得以各種形式釐清調查,否則違反性別平教育法第22條第3項,並依第43條第2項依情節裁罰1萬元~15玩罰鍰。

校園性別事件屬公益事件時,學校應積極處置

1.名詞說明:

公益之判斷係指所通報事件有多名疑似被害人、多名疑似行為人、教職員工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或涉及校園安全議題之事件等,得由學校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產生之影響。

2.法規:教育部106年7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060103361號,有關公益之定義與判斷:來文引用本部103年5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902914號函(諒達),該函文說明一第(二)項係民眾之提問,回復內容載於說明二第(二)項「現行性平法並未定有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依職權啟動檢舉調查之規定,倘所通報事件經性平會開會討論,考量並未涉及公益、、、」,爰「公益」之判斷得指所通報事件有多名疑似被害人、多名疑似行為人、教職員工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或涉及校園安全議題之事件等,得由學校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產生之影響,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檢舉人,或經性平會會議討論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藉以釐清事件之事實,採取必要之措施維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

3.作法:學校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

(1)人員申請調查時,依性平法第32條辦理

(2)人員如無意願申請調查時,審酌是否有媒體曝光、多名疑似被害人、多名疑似行為人、教職員工對學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或涉及校園安全議題之事件等,均應檢舉調查。

4.注意:經檢舉調查之案件不得撤回,僅申請案有撤回之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