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二高級中等學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113年10月22日(二)行政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本校為恪遵台灣學術網路(TANet)管理公約,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和規定,特依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本規範。
第 二 條 本校校園網路之管理單位為圖書館資訊媒體組(以下簡稱資訊組)。
第 三 條 禁止使用校園網路做為傳送具威脅性、毀謗性、騷擾性、猥褻性、不友善性、侵權違法之資訊與軟體,禁止瀏覽色情網站、網路遊戲、MP3下載、買大補帖、網路賭博、暴力鬥毆、援助交際、違禁藥物、毒品交易、武器、軍火、犯罪、自殺、駭客交流、盜版破解軟體下載等網站,或張貼具誹謗性、猥褻性、騷擾性、恐嚇、違法、侵權之訊息於留言板、聊天室、電子佈告欄(BBS)、討論區等。
第 四 條 任何不合法之套裝軟體不得安裝、儲存、使用於網路系統內,違反規定者,除依本校相關規定處置外,另需負法律責任。
第 五 條 不得利用校園網路從事任何商業性行為,或散發廣告信函,並尊重智慧財產權。
第 六 條 合法的商業性軟體之智慧財產權擁有者,若願意提供其軟體給校園網路使用者使用,必須由本校與該軟體提供業者訂定合作契約,方得安裝該軟體於校園網路節點上。
第 七 條 架設網站或子網域者,必須事先向資訊組申請登記,經核准後始得架設,該網站或子網域負責人並應負責其網站或子網域機器的正常運作,並遵守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公約,若有違反「教育部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者,該申請單位停權三年,不得以任何名義提出申請,主機負責人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 八 條 禁止使用校園網路做為干擾破壞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上之軟硬體系統或試圖攔截網路傳輸訊息或破解他人帳號密碼,如散佈電腦病毒、植入木馬程式、安裝監聽程式、使用駭客工具、嘗試入侵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攻擊他人軟硬體系統,使其無法正常運作或其他類似之情形,皆在禁止範圍內。
第 九 條 凡入侵他人主機或資料庫,進行盜拷竄改毀損重要資料、攻擊破壞干擾系統作業,經查屬實者,中心得依相關規定逕行採取適當處置,情節重大者,另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 十 條 網路上所有可存取之資源,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除非已正式開放或已獲授權使用,否則網路使用者禁止使用此等資源。
第十一條 資訊組依教育部電算中心之規定,配合校園網路特性,適當管制校園網路流量,以維持校園網路暢通及安全。
第十二條 使用者擁有之校園網路資源服務之帳號密碼,如E-mail帳號密碼、網頁及檔案空間帳號密碼等,禁止相互轉借、買賣,並不得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節點上任何電腦之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簡稱IP),亦不得洩漏任何私人及公用帳號密碼或網路資訊或網路架構等給不相干之外人。
第十三條 若違規事件經查證屬實,學生部份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之規定處罰(違反本校網路使用規範者,予以小過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記大過或以上之處分),教職員部份則送人事室處理。情形嚴重者將送司法機關偵辦。若造成他人之損害賠償,則需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