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大肚區大肚國民小學教師會章程
90年2月21日制定
91年4月 9日修訂
103年10月21日修訂
103年11月4日修訂
104年9月15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大肚區大肚國民小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大肚區華山路77號。
第二章 宗旨與任務
第 四 條 本會以維持教師專業尊嚴、專業自主權、學生受教權、提昇教育品
質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法定之責任與任務。
二、維護教師專業尊嚴、教學自主權與學生受教權。
三、與學校協商教師聘約。
四、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五、對教育決策、教學及輔導環境提供興革意見。
六、研究並解決學校各項教育問題。
七、辦理教師進修與其他福利服務活動。
八、促進教師與教師間之經驗交流與聯繫。
九、與各地區教師會、社團及組織之合作與聯繫。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以臺中市大肚區大肚國民小學教師為會員對象,經繳納會費,
即為本會會員,會員應出席本會會員大會。
第 七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並具有參加本會各項
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服務之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監事會調查屬
實,提報理事會決議,得給予勸告、警告、停權半年內之處分;其
危害團體情節重大時,得提報會員大會給予除名處分,被除名後一
年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自聲明隔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會員經退會或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
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重大會務及提案。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五、處分本會之財物。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9人(各年級教師各選1名、科任教師選1名、兼行政
之教師選2名,名額不足9人則開放選舉資格補足),候補理事3
人;置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
事會、監事會。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專案、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
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主席。理事長不再時應由理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罷免監事。
四、議決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召集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廿 條 理、監事之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
一次為限。理、監事及理事長之任期自10月1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本校教師資格者。
二、辭職獲准或被罷免者。
三、受停權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四、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者。
第廿三條 本會視需要得置工作小組,以順利推展會務,其成員均為無給職。
得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設立、聘任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
上連署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臨時會。
第廿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委
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且每一
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發出開會通知單,理監事選舉結果
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關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400元。
二、常年會費400元。
三、捐贈。
四、活動收益或其他收入。
五、孳息。
第廿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廿九條 本會每年編製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
由理事會編製工作計劃及預算報告,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
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
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書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
提報會員大會。
第 卅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二條 本會細則及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三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