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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身分類別:
低收入戶:
持有臺中市各行政區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並於有效期限內。(當年度12月31日止)
惟期間如資格註銷,以實際核定註銷日期為該證明有效截止日,逾期無效。
中低收入戶:
持有臺中市各行政區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並於有效期限內。(當年度12月31日止)
惟期間如資格註銷,以實際核定註銷日期為該證明有效截止日,逾期無效。
學生身心障礙:
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並於有效期限內,逾期無效。
家長身心障礙:
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並於有效期限內,逾期無效。
原住民: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註記「原住民身分及族別」。
新住民子女:
父或母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等新住民者,若已入本國籍,或已死亡、失蹤、離婚,仍應屬之。
註:請家長告知學校(導師),父或母是新住民?國籍?是否已入中華民國國籍?何時入籍?
就學應繳費用減免條件:( 就學應繳費用,請參閱下方列示 )
一、低收入戶,有區公所證明者,減免第(1)、(2)、(3)、(4)項。
二、中低收入戶,有區公所證明者,減免第(4)項。
三、學生或家長,持有中度、輕度身心障礙證明者,減免第(1)項。
四、學生或家長,持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者,減免第(1)、(2)項。
五、學生或家長,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並同時具備中低收入戶證明者,減免第(3)項。
六、原住民籍學生,減免第(2)、(3)、(4)項。
七、親兄弟姊妹同就讀本校者(含幼兒園),第(1)項由較低年級者繳交。
就學應繳費用:
(1) 家長會費
(2) 學生團體保險費
(3) 教科書費
(4) 午餐費
(5) 生字語詞簿本費
(6) 學用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