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護工作的職責:
依據民國八十六年教育部編印之「學校衛生工作指引」
規定,學校護理人員在學校中職責為:
(一).秉持校長之命,推展學校衛生工作。
(二).主持學校健康中心一切事務。
(三).負責接洽,準備並協助健康檢查及缺點矯治工作。
(四).配合衛生行政單位辦理全校學生及教職員流感疫苗接種事宜。
(五).負責學校傳染病預防及管理事宜。
(六).協助醫師診治檢查工作,並負責緊急急救工作。
(七).推展學校健康教育及各項衛生活動。
(八).協助辦理學校衛生保健委員會相關工作。
(九).負責聯絡衛生醫療院所、家長及地方人士,促進學校衛生工作之推展。
(十).協助衛生組長蒐集並編製衛生教育資料。
(十一).負責管理記錄及衛生統計。
(十二).協助維護校區之環境衛生安全。
(十三).負責藥品及器材之申購、維護、管理及消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