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績規定

成績規定

  • 國民中小學畢業標準:

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一條規定: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
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109學年度畢業之學生總學習領域為七大領域)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 依據教育部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所規定之國中畢業條件,成績部分至少需要個領域及格(丙等以上)才能畢業。
    其中本校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訂定之
    大領域為課程內容如下:
    一、「語文領域(含國文、英語) 二、數學領域、

三、自然領域(含生物、理化)、109學年度畢業之學生在學為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含生物、理化、電腦等)

四、社會領域(含歷史、地理、公民) 五、健體領域(含體育、健康教育) 六、藝文領域(含音樂、美術、表演藝術)、

七、綜合領域(含童軍、輔導、家政)」 八、生活科技領域(含生活科技、資訊科技)

  • 本校 自103學年度起各領域成績計算方式為:
    (1)段考考科:定期成績30%,平時成績70%,各次段考權重相同
    (2)藝能領域成績:均為平時評量成績
    (3)各領域若含分科,各科依授課時數加權計算得該領域總成績

  • 以下附件為與成績相關之法規。


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20190806.doc
清水國中成績評量與學期成績補行評量實施辦法(108學年).pdf
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1080801修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