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金會創立於民國八十四年。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原名為「財團法人臺中縣立清水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臺中縣市合併後,另定名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以下稱本會)。
二、本會立案以來,以協助學校發展激勵學生敦品勵學、獎勵教師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不遺餘力:
(一)關於學校發展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
(二)關於師生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三)關於獎學金之頒發、獎勵事項。
(四)關於教師獎勵及協調聯繫事項。
(五)關於教育活動及師生急難救助事項。
財團法人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董事會通過修訂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董事會通過修訂第六條
中華民國一O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董事會通過修訂第一條、第四條、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一O八年十二月董事會通過修訂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協助學校發展激勵學生敦品勵學、獎勵教師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關於學校發展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
二、關於師生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三、關於獎學金之頒發、獎勵事項。
四、關於教師獎勵及協調聯繫事項。
五、關於教育活動及師生急難救助事項。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參佰萬元整,由台中縣立清水國民中學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校址(清水區西社里廿三鄰鰲峰路二五○號)。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及審議。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至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清水國中之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為當然董事,第二屆以後董事會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卸任董事及對會務有重大貢獻者,經董事會之決議,得聘為顧問。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另置副董事長一人(可設或不設),由董事互相推選一人擔任,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董事會設執行祕書、總幹事各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任免之,秉承董事會之決議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解散。
七、重大財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八、附屬作業組織設置。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及合併之討論,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第 十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並依法建立會計制度。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 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教育局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本章程第三條所列各項獎助或捐贈業務,得另訂獎助或捐贈辦法,唯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對同一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獎助或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公庫。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九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