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 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58872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 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58872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依據臺中市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為維護
第一條 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依據臺中市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為維護
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期間學習權、受教權及維護家長之教育權,增進學
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期間學習權、受教權及維護家長之教育權,增進學
校、家庭與社區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健全發展
校、家庭與社區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健全發展
,特訂定本辦法。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家長會定名為「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設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
第三條 家長會定名為「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設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
校。校方為方便家長會推行會務,得提供適當場所。
校。校方為方便家長會推行會務,得提供適當場所。
第四條 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
第四條 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
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冠以學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
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冠以學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五條 家長會下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以班級
第五條 家長會下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以班級
為單位,由導師召集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為單位,由導師召集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六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第六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事項。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家長會設家長代表大會,其家長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於第一學期開
第七條 家長會設家長代表大會,其家長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於第一學期開
學後二十日內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
學後二十日內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
年改選一次。
年改選一次。
第八條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
第八條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
三十日內舉行,由原會長或校長召集並由家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
三十日內舉行,由原會長或校長召集並由家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
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現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
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現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
長逾期未召集或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
長逾期未召集或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
主席,會長、副會長均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主席,會長、副會長均未能行使職權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之。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
請求,召開臨時會議,其召集程序及主席人選依前項規定。
請求,召開臨時會議,其召集程序及主席人選依前項規定。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第九條 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第九條 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事項。
三、討論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三、討論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
項。
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事項。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五人至二十五人。但班級數在二
第十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五人至二十五人。但班級數在二
十五班以上者,每增加三班得增置家長委員ㄧ人。
十五班以上者,每增加三班得增置家長委員ㄧ人。
前項家長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前項家長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中,至少應推派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中,至少應推派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學期第一次會議應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學期第一次會議應
於家長委員選出後二星期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
於家長委員選出後二星期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
得經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得經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依相關法規辦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依相關法規辦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事項。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事項。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事項。
七、推選家長委員,出席學校校務會議事項。
七、推選家長委員,出席學校校務會議事項。
八、選派代表擔任教評會委員事項。
八、選派代表擔任教評會委員事項。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三條 家長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家長委員互選之。家長委員
第十三條 家長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家長委員互選之。家長委員
人數逾十五人者,得酌予增置常務委員,但總數不得超過十五人。
人數逾十五人者,得酌予增置常務委員,但總數不得超過十五人。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六人,由常務委員互選之;會長、副會長之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六人,由常務委員互選之;會長、副會長之
任期至下屆常務委員會召開之日止;常務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委員會召開之
任期至下屆常務委員會召開之日止;常務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委員會召開之
日止;家長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召開之日止;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日止;家長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代表大會召開之日止;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
第十四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
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五條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家長委員會或
第十五條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家長委員會或
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之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出席始得開
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之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出席始得開
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
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
開座談會。
開座談會。
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應出席之家長代
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應出席之家長代
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未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
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未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
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
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
為限。
為限。
第十六條 家長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長提名家長委員擔任;置幹事一
第十六條 家長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長提名家長委員擔任;置幹事一
人至二人,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辦理日常事務及聯絡事宜。
人至二人,由學校指定人員擔任,辦理日常事務及聯絡事宜。
家長會得聘顧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家長會得聘顧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第十七條 每屆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會長、
第十七條 每屆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會長、
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幹事名冊,應於開學後四十日內
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幹事名冊,應於開學後四十日內
報教育局備查。
報教育局備查。
第十八條 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由學校代為收取,每學期收取一次。
第十八條 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由學校代為收取,每學期收取一次。
收取金額依教育局訂定之各學期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等標準收取,
收取金額依教育局訂定之各學期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等標準收取,
並由家長會管理。
並由家長會管理。
前項家長會費,家庭清寒者,免繳。
前項家長會費,家庭清寒者,免繳。
除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以家長會名義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除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以家長會名義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家長會費之用途如下:
第十九條 家長會費之用途如下:
ㄧ、家長會辦公費。
ㄧ、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
會通過後支用。
會通過後支用。
第二十條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校長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
第二十條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校長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
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並
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並
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
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
辦理移交。
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之收支及憑證,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前項經費之收支及憑證,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
事時,經教育局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事時,經教育局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教育局給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教育局給
予獎勵或公開表揚。
予獎勵或公開表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