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臺中市梧棲區中正國民小學教師會章程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2年6月20日中市社團字第1120079465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梧棲區中正國民小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暨施行細則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職業團體,宗旨如下:
一、提昇教師專業地位。
二、維護教師應有權益。
三、維護學生應有權益。
四、保障教師集體權益。
五、促進教師自主自律。
六、增進教師、行政、家長之和諧關係。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中市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梧棲區中正國民小學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七、增進教師、行政、家長之和諧關係。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一、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地)本市、成年、有行為能力、具有梧棲區中正國小或幼兒園專任教師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入會費新臺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300元。
二、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地)本市、成年、有行為能力、於梧棲區中正國小或幼兒園代理、代課教師或教保員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贊助會員;入會費新臺幣500元,於贊助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300元。
三、若需代為申請加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與臺中市教師會,經該工會確認會費後,委由本會出納代為收費,並請填寫申請書,始得代為申請。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書面警告或停權處分,並告知當事者,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欠繳會費滿兩個月,經函請繳費逾一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選舉辦法及會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宜符合理監事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兩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僱與解聘(僱)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送主管機關備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裁定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五、現任理事或監事。
六、為現任理事、監事或秘書長(總幹事)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但於該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任職前已聘用者,不在此限。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之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12年8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