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臺中市北屯區廍子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宗旨及組織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臺中市中小學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臺中市北屯區廍子國民小學學家長會 以下簡稱為本。

條:本會以聯合全體在校學生家長與學校共謀教育正常發展,在軟硬體上配合協助推展校務,並兼顧社區發展之工作為宗旨。

條:本會以本校全體在學學生家長為當然會員組成之,其組織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以及家長委員會。前項所謂之家長為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條:本會會址設於本校所在地,並由學校提供辦公室及必要設備,供家長會使用。

第二章 班級學生家長會

第六條:本會各班級於開學十天內,應由導師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該班導師應列席。

第七條:班級學生家長會組織之目的如下:

1.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相關之事項並協調發展生活教育及親師親子關係。

2.協助推展班級教育計劃及提供有關教育之改進建議事項,含聯繫班級學生家 長,配合舉辦校外教學以及各種教育活動。

3.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4.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每班三至五人

5.其他相關事項。前項第四款所謂推選,必要時得以通訊方式選舉。但由會員代表大會另訂之。

第三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不開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其職務。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星期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前會長逾期不召集時,得由副會長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一人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處理程序與第一次相同。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條:召開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目的如下:

1.研討、協助學校推展教育並提供有關教育應改進之建議事項。

2.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3.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4.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基於會務常態運作,由前任會長協助新任會長研擬並提報家長會基金收支預算書)

5.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副會長及會長。

6.成立並加入各工作小組,推舉各工作小組負責人,各工作小組應由常務委員或副會長兼任。

7.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章 家長委員會

第十一條:本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三十至四十人。會員代表於每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中選舉之。家長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家長委員會組成之目的如下:

1.研討、協助學校發展教育並提供應改進之建議事項。

2.處理家長委員會經常性之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事項。

3.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4.處理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事項。

5.研擬會議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6.協助學校處理重大或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7.協助辦理推展親職教育、親子教育、親師活動,以促進親子感情、親師合作及家長間之交流、觀摩、學習與成長。

8.推選常務委員及選聘顧問。

9.選派家長委員三至九人列席學校校務會議,選派家長委員一至三人列席教務、訓導、輔導及教評會等會議。

10.選派會長及副會長擔任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出席會議。

11.研討、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家長會之權責。

12.推動、執行家長會章程所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至三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第一次會議應於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集會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家長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家長委員會為落實、發展及研究本會組成之宗旨及會務。得分設工作小組、並置顧問若干人。

第十五條: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由委員互選三至十五人組成之。其中各工作小組組長由常務委員或副會長擔任。家長委員、常務委員開會時,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均應列席。

第十七條:家長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 代行其選舉權及表決,但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五章 會長、副會長、會務人員

第十八條: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均由常務委員中互選之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但會長以一次為限。為落實各年級會務,得於家長代表中,增設各年級會長,各年級會長並為當然之常務委員。年級家長會以執行、推動協助家長會會務為權責。

第十九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依本章程之規定召集及主持各項會議,並指揮會務人員辦理會務。

第二十條:家長委員會為辦理日常業務,得置行政、財務、會計秘書各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會長聘任之。

第六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出席班級學生家長會。

2.依本章程之規定被選舉為會員代表,家長委員會委員,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及會長、副會長。

3.列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各工作小組會議。

4.依個人性向及意願登記,參與家長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活動。

5.其他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權利前項第三、第四款權利之行使辦法由家長委員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員每學期應繳納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者免繳納。會員同時有數子女在本校就讀者,以繳納一分為限前項會費金額,由市政府教育局定之但自由捐獻則不在此限。

第七章 本會工作結構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結構依實際需要得設各工作小組、服務隊,其小組名稱及工作執掌由會長召集副會長決定。

第八章 財務及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本會基金之管理辦法如左:

1.本會一般基金由本會自行或委託學校收取後,由家長委員會共同管理之。

2.一般基金應由本會會長及財務秘書共同具名。以本會名義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不得以私人名義存款。

3.特別基金係因特別目的而籌募之款項,其管理辦法由本會委員會另訂定。

二十五條:本會各組隊以及支援各項活動所需預算。除教育局規定數額之家長會費已為一般基金外。得由全體家長自由捐助募集。所收捐款須逐筆發表於校刊或會訊上以示徵信。並由本會開具收據以便所得稅扣抵之用。

二十六條:本會日常會務所需經費在預算編列科目及額度內,由會長及財務秘書逕為支出;其超過新台幣二萬元之臨時性支出,應經常務委員會之通過或追認。

二十七條:捐助款項之家長,可指定其捐款用途,財務秘書應依照其意願專款使用若不特別聲明捐款指定用途。則由常委會統籌規畫收支。依預算科目經費比例,納入統編預算,支援會內各項活動。

二十八條:本會之預算支用,必須為家長委員會通過之獎勵方案或服務隊之活動並經由常委會審查分配後方可支用。款項支出須檢具收據,向財務秘書報銷領款。財務秘書每月匯報收支,刊載校刊。公佈捐款使用情形,並向家長委員會議提出報告以昭誠信。

二十九條:本會基金決算報告應於每學年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並由家長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條:各組各隊舉辦活動,不依常委會核定預算活動。而有經費超支現象,則不足之數由各組隊自行籌措。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基金管理委員會須專人整理保管,俾便市政府隨時派人抽查。並於辦理交接時得由市政府派員監交。

第九章 顧問

第三十條:前任會長副會長或其他對本校家長會貢獻卓著或學有專精者。得經常委會通過、委員會通過聘為顧問。

第三十條:顧問得應邀列席各級家長會組織給予指導。由本會長期寄贈校刊。

第三十條:各委員及班級家長代表之必要資格為子弟就讀本校之家長。當子弟轉學、畢業而離開學校後,其為家長會代表候選資格亦隨之消失。惟得經常委會通過改聘為顧問。

第十章 實施與修訂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電話:04-2435-0705 傳真:04-2436-0914

校長室分機:700 總務處分機:73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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