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4月15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98.5.5南市社行字第09800474170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南市新興愛心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幫助新興國小弱勢學生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南區新興路22號新興國小內。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幫助新興國小弱勢學生在學期間各項費用經濟援助。
二、幫助新興國小在學學生家庭突遭變故時經濟援助。
三、幫助新興國小在學學生其他需援助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年滿二十歲且認同本會宗旨之台南市民,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年滿二十歲之國民,填具
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雖其權利、義務與正會員同等,但不得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罷免權。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或會費未交並
催繳2次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審核章程第六條需協助之補助申請案件。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監事主席,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會計、出納、文書各一人(可由理事兼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
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
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
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日前、或召開理
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
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500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1200元。(可一次繳或每學期繳600元)
三、會員或社會人士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