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石門國中學習載具(平板)管理辦法及注意事項
115年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1、本設備提供教師教學及學生數位學習之用途,禁止使用於非學習活動及違法行為;若經察覺借用人違反本項規定,即刻取消其借用權利,收回相關設備。
2、請班級學生至教務處借用,借用時間以「節」為單位計算,分「整車」或「單獨平板」借用。
3、借用前需填寫Google表單登記,並確實填寫借用教師及借用數量等相關資訊,借用班級領取設備時,需清點相關配件 (如:充電車、平板充電線及、觸控筆…等)。
4、任課教師負有監督學生於課間正確使用平板電腦及維護設備完好之義務。
5、借用期間請教師指導學生務必保護好借用之載具,勿摔、重壓(如用手壓它)、碰撞機器本體及拆卸機體(含配件)及變更系統原始設定,並遠離食物、熱源、水源、尖銳物體,以免損傷載具表面及造成設備故障。
6、請教師指導學生勿自行更換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及下載非法軟體。借用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使用平板電腦應遵守著作權保護及各種法律規定;若因借用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觸犯法規者,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7、歸還前請教師指導學生務必確認學習載具狀況及使用者已登出個人帳號及清除相關之個人資料,並依照編號放回指定充電車且正確接回充電線。平板歸還後,不負資料保存之責。
8、教務處有權通知借用單位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借用者不得異議,並需配合辦理。
9、設備應準時歸還勿超過借用當日,若經登記逾時未歸或未收設備任意放置,違反規定兩次,取消其借用權利並暫停借用1週,若情節嚴重或累犯,借用登記者及相關人員處警告乙支並停止借用1學期。教師長期借用平板請於每學期末歸還本校資訊組進行清點整理。
10、如因人為導致設備損壞或無法正常運作等情形,若發生損壞、汙毀、遺失等情形,應主動通知學校,並釐清損壞問題。
11、 造成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以賠償原設備或恢復原狀為原則;如賠償原設備有困難者,得以新款設備取代或賠償原設備之原價款),財物毀損或遺失,責任屬班級卻無法確定個人責任時,應由該班負責賠償。
12、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校規及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