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自一百零三學年度起入學,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免納學費,無需財稅查調。
每學期都需要申請才有免學費。
每學期學校會統一公告申請時間。
A:
每學期學校會統一公告申請時間
每學期都需要申請才有減免。
備齊相關資料
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證明。
中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證明。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公文。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全戶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省略)/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學生、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教育部大專鑑輔會、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且家庭年所得未超過220萬元。
原住民學生:原住民身分(個人戶籍謄本載明族籍或戶口名簿載明族籍)。
A: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等證明文件:可直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或社會處、社會科)或鄉(鎮、市、區)公所社政課(或社會課、民政課)洽詢、申請(也可直接洽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1957福利諮詢專線)。
身心障礙證明文件: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須提供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教育部大專鑑輔會鑑定證明),如果您尚未持有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可向您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教育部大專鑑輔會鑑定證明可向就讀學校洽詢。
原住民證明文件:原住民身分證明,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洽詢、登記。
您必須就讀國內大專校院且具有學籍,同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就讀學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承辦人申請學雜費減免。
校內住宿:提供當學期學雜費減免身分為「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
申貸時,應符合下列資格及各項條件:
申貸資格: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就讀「國內」 (不含港、澳及大陸地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在學學生。
申貸條件:
(1)學生及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結婚者,為學生及其配偶)合計之家庭年收入經查符合本貸款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所訂定之「家庭年收入標 準」(該標準由教育部逐年公告,目前規定之標準請詳閱問三)、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者。但縱不符合教育部公告之家庭年收入標準且未經就讀學校認定有申請就學貸款必要,惟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位以上就讀「國內」 (不含港、澳及大陸地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亦可申請就學貸款,惟應自撥貸日起自行負擔利息。
(2)學生及連帶保證人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者。駐外公務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
(3)學生並未享有全部公費及全部學雜費減免,且未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但如享有部分公費、部分學雜費減免及(或)教育補助費,而其應繳學雜費等費用(下稱學雜各費)於扣除部分公費、部分減免金額及教育補助費後仍有差額者,就該差額部分,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4)學生如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惟於本行無債信不良紀錄者可申請貸款或展延;但有更生、清算等相關註記,即不得申請新撥就學貸款或緩繳本金。
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1人或適當之成年人1人擔任保證人。
已成年:由父、母其中1人或適當之成年人1人擔任保證人。
無法出席之法定代理人,必須出具委託書,內容應載明同意申貸學生向本行借款及委託協同申貸學生辦理簽訂借據等申貸手續之意旨,委託具完全行為能力者,至本行辦理簽訂額度借據之手續。該同意書或委託書,應附具我國戶政機關最近6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及印鑑章)、或經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如父母係在國外,則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認證。
依據臺灣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正式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之規定,在大陸作成之公證書及經公證之委託書,應經臺灣海基會驗證後,才能在臺灣使用。因此,在大陸地區工作之父或母可以在當地作成委託書正本、副本各一份並經當地公證處予以公證後,將該委託書正本寄送臺灣親友,並將該委託書副本寄送大陸當地之公證員協會,再請該公證員協會儘速寄送臺灣海基會。臺灣親友俟委託書副本寄至臺灣海基會後,再持委託書正本至臺灣海基會辦理驗證,然後由申貸學生邀同父母能來之一方並持該經臺灣海基會驗證之委託書,至本行辦理簽訂額度借據之手續。
未成年之申貸學生,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該學生僅有限制行為能力,其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至於法定代理人應由何人擔任,始屬合法代理,尚須視個案實際情形及相關法律規定而定。因此,若未成年之申貸學生之父母均健在,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且無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存在,則依民法第一O八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該學生所簽訂之額度借據,必須由「父母雙方」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簽章同意,始生效力。
*註A:參酌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所謂法律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例如:受禁治產宣告、受停止親權宣告、受死亡宣告、死亡等;所謂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例如:重症無法意思表示、精神錯亂、失蹤、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父死亡而母再嫁且未成年子女未隨母嫁等。
*註B: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父母,如其中一方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請參閱問十四),且有證據足以證明該事由存在時,則僅須由父母之他方單獨行使親權,亦即僅須由父母之他方單獨擔任法定代理人即屬合法代理。
A.證明文件:應提供登載離婚登記之新式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如父母另有監護協議之書面者,亦應一併提供。
B.法定代理人:原則上,應由父母共同協議決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並由該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但父母雙方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父母之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酌定親權人;俟法院裁定後,由法院裁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依85年9月27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第一O五五條第三項規定,行使親權之一方如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未成年子女或未任親權人之他方得為子女之利益,向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改定親權人。因此,若能提出法院改定親權人之裁定正本,則可由法院改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1.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則由生母擔任法定代理人。
2.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依85年9月27日增訂生效之民法第一O六九條之一準用民法第一O五五條之規定,原則上,應由父母共同協議決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並由該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但父母雙方如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父母之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酌定親權人;俟法院裁定後,由法院裁定之親權人擔任法定代理人。
*註:生父如有認領非婚生子女為其子女之意,可提出登載認領登記之新式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為證明文件。如生父與生母間另有議定親權人之協議書或法院酌定親權人之裁定,則應一併提供。
未婚之學生:
(1)未成年: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
(2)已成年:學生本人+學生的父親+學生的母親。
已婚之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配偶。
已離婚或配偶死亡之學生,則計算學生本人之家庭年所得。
另外提醒,家庭年所得係指查核對象所需查核年度之所得,與申所得稅可節稅項目並無直接關係;另外查核對象不在同一戶籍,亦不會影響學生申請及家庭年所得查核結果。
有的!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可貸款生活費4萬元;另中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可貸款生活費2萬元。其辦理方式與一般就學貸款相同。
提醒您,如果您為低收入戶學生,前一學期在學學業、操性平均成績60分(含)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可以申請「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