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統會「第四號報告書」引用美國聯邦教育局對資優的定義肯定了資優特質應朝向多元化的界定。
資優兒童是指那些在以下一方面或多方面有突出成就或潛能的兒童:
(1)凡符合以下最少一項的學生均屬某方面的資優生
a. 智力經評定屬高水平(120或以上優異;130或上屬資優)
b. 在某一學科有特強的資質及出色的表現
c. 有獨創的思考
d. 在繪畫、戲劇、舞蹈、音樂等視覺及藝術方面有獨特天份
e. 有領導同輩的天賦才能
f. 在競技、機械技能或體能的協調有特出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