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

聖公會白約翰會督中學校友會會章(2018 年修訂)

14/07/2018

第一章 總綱

1. 定名

本會定名為「聖公會白約翰會督中學校友會」;英文譯名為 “SKHBBSS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2.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 香港新界元朗鳳攸南街十號聖公會白約翰會督中學。

3. 宗旨

甲、 聯絡及維繫聖公會白約翰會督中學(以下簡稱「母校」)歷年校友之感情,作為校方及各會員間之聯繫,促進校     友與母校的關係;

乙、 使各會員對母校有最新的瞭解;

丙、 協助推動母校發展;及

丁、 服務有需要社群。

4. 財政及行政年度

本會之年度由每年9 月1 日至8 月31 日。

5. 認可校友會

本會為母校之辦學團體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 條所承認之認可校友會,隸屬母校之法團校董會(以下簡稱「法團校董會」)。

第二章 會員資格、類別、權利及義務

6. 會員資格

凡曾肄業或畢業於母校之同學(以下簡稱「母校之校友」),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正式辦理入會手續(需時七個工作天),並繳交會費,可成為基本會員。

7. 會籍

本會會員之會籍均屬永久。惟若會員干犯任何違反本會會章之行徑,本會幹事會(以下簡稱「幹事會」)有權取消其會籍。

8. 類別

甲、 基本會員

乙、 名譽顧問

丙、 老師顧問

9. 會員權利

甲、 基本會員及幹事會員有提名、選舉、被選、發言、動議、和議和罷免權。

乙、 所有會員可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10. 會員義務

甲、 遵守本會之會章及經會員大會所通過之議決案;

乙、 繳交會費;及

丙、 出席會員大會。

第三章 組織之職權

11. 在本會整體事務上,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會員參與而組成。

12. 週年會員大會閉會後,則以幹事會為執行機構。

13. 幹事會設幹事十一至十五人於選舉年之週年會員大會循全民投票方式選出,只有基本會員(包括當屆幹事)可參與 
        幹事會競選及投票,然後由新幹事互選,以定出主席、副主席、秘書、財政、核數、出版、編輯、宣傳及聯絡、活 
        動及康樂。其中副主席、出版、宣傳及聯絡、活動及康樂由兩名幹事負責外,其餘均由一人負責。幹事數目之增減
        須經會員大會中之基本會員以簡單大多數票形式決定。

14. 本會資產屬校董會所有,並由本會管理。本會之賬目由校董會監督。

15. 所有本會幹事須為母校之校友,其職務均為義務性質,並不能收取薪金或類似的利益。職期為三年,到期可再連
        任。

16. 如果主席辭職或缺席時,其位則由副主席補替,而副主席之空缺則由其他幹事中互選一人補上,若遇有其他幹事空
        缺時,則由候補幹事依次補上。

17. 幹事會職權

甲、 執行週年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之一切決議案;

乙、 擬定預算案及財務報告;

丙、 擬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包括日常事務及不同活動;及

丁、 於全體會員大會報告會務及提出建議案。

18. 幹事會各幹事職權

幹事會之權責包括擬定及落實本會的工作計劃,編制會務及財政報告。各幹事職權分述如下:


甲、 主席: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督率幹事會處理一切會務,召開及主持會議。

乙、 副主席:

輔助主席處理會務、領導及督率幹事會處理會務,並於主席因缺席時暫代主席一職,使會務能繼續進行。

丙、 秘書:

負責管理及辦理文書工作及會議記錄事宜,必要時代表主席或副主席執行會務。

丁、 總務:

負責本會之採購工作及協助籌辦並推行本會一切會務。

戊、 財政及核數:

管理本會一切財政收支,每年提交財政預算及報告。

己、 出版及編輯:

負責本會之通訊刊物。

庚、 活動及康樂:

負責籌辦本會的康樂活動。

辛、 宣傳及聯絡:

負責聯絡及宣傳工作。

壬、 名譽顧問:

由聖公會白約翰會督中學校長或副校長出任,非屬本會幹事會幹事。

癸、 老師顧問:

由母校校長委任一名老師出任,非屬本會幹事會幹事。

第四章 會議

19. 週年會員大會

每三年七至九月由主席召開,法定人數為 30 位基本會員,最少七天前通知各會員。會議議程必須通過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如召開會議三十分鐘內,仍未達到法定人數時,主席須宣告流會,大會將延期不超過一個月再舉行,但須再發通知予會員。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合法人數論。

20. 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 通過修訂本會會章;

乙、 投票選舉幹事;

丙、 審核及通過上年度賬目;及

丁、 審裁曾遭停職,解職或革除會籍之幹事或會員之上訴。

21. 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需要,經二分一幹事或超過 10 位基本會員聯署,以書面交與主席。主席在收信一個月內,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惟所討論事項,只限於議程所載。其通知會員及出席人數,與週年大會相同。

22. 幹事會

幹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遇主席認為必要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需於七天前將議程及開會通知書告知各幹事。開會法定人數為過半數幹事。

23. 各種會議議案之決議,以過半數出席之幹事通過方成決議案。遇表決議案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時,得由該次會議之主席加投一票決定之。

24. 各項會議,如遇正副主席缺席時,則由出席該次會議之幹事中互選一人,當選臨時主席,主持該次會議。

25. 如秘書無法出席會議,則由一出席幹事負責會議記錄。

第五章 幹事選舉

26. 所有幹事會幹事的選舉必須經基本會員於週年會員大會中投票決議。

27. 本會之基本會員皆擁有於週年會員大會中投票、表決、選舉及參選權。

28. 如被提名人數超過幹事會之總人數,則以得票率最高之候選人出任。若有相同票數之情況便以抽籤形式決定。

29. 投票將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結果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上公佈。

第六章 獎與罰

30. 會員犯下列一項錯誤,幹事會有權在會員大會核准情況下發出警告,甚至將該會員資格開除:-

甲、 違反本會會章或任何由會員大會通過之規則;或

乙、 觸犯本地刑事罪案,而且被定罪者;或

丙、 不法地假用本會名義致損本會名譽。

31. 凡自願退出本會或被開除會籍之會員,所交之會費或捐款等皆不能發還。如其兼任幹事者,其職權亦自動喪失。

32. 如會員自願退出本會,應先知會幹事會。

33. 如幹事辭職,必須以書面通知及獲幹事會通過。

第七章 會款之用途

34. 本會會款只可用於本會日常開支或執行議決之用。

第八章 債務及責任

35. 本會任何合法之債務責任皆由法團校董會負責。

第九章 校友校董選舉

36. 本會作為母校之認可校友會,須負責依照教育條例、法團校董會章程以及「聖公會白約翰會督中學校友校董選舉規
        則」舉行母校之校友校董選舉。

37. 上述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母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章 附錄

38. 本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須在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並取得母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可執行。

39. 本會、其代理人或其會員若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或其任何的簡稱或延伸的名稱,須受限制於香港聖
        公會大主教不時給予本會的書面許可或同意的條款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