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服務規約

桃園市教師服務規約

1. 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 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 令未規定者依聘約、學校章則及各項辦法。

2. 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及遵守學校章則,為學生表率。

3. 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 教、營利事業等作宣傳。

4. 教師有擔任導師及兼任(辦)行政工作之義務。

5. 教師應依相關法令參與辦理學生之訓導、輔導工作、生活教育、 安全維護、及其他相關教育活動,不得以本法第十六條第七款之 規定拒絕參與。

6. 教師對本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校務會議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7. 教師出勤差假依公立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及有關規 定辦理。

8. 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行政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及活 動。

9. 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10. 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 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並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學校並 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11. 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類科別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盡量 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仍應接受。

12. 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 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13. 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 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 手續。

14. 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介紹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 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15. 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 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經學校同意, 並辦妥離職手續,始得離職,否則學校得拒絕發給離職或服務證 明文件。

教師依規定完成離職手續者,學校應發給離職證明書,不得藉故 拒絕。

16. 教師違反學校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學 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依本法第九章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7. 教師因執行學校或校務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 極協助處理。

18. 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 定。

19. 教師應遵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第8 條之規定。

20. 教師如觸犯刑法第227條之妨害性自主罪時,將依相關法令規定 予以懲處,並送交教師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本服務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