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章程

臺南市立延平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2年9月28日通過

第一條 依據「臺南市公私立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成立之宗旨如下:

確保本校學生受教育期間學習權、受教權及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為增進學校、家庭與社區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健全發展。

第三條 本校學生家長會定名為「臺南市立延平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本校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北區公園路750號」(臺南市立延平國民中學),家長會推行會務之地點設於本校總務處。

第五條 家長會設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集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之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家長會設家長代表大會,置家長代表每班一人至三人,應於召開班級家長會時選出或以通訊方式行之,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代理之。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相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九條 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人數以全校總班級數之三倍為上限,由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或原住民學生者,於前項家長委員總額內至少置一人為該學生家長。

第十條 家長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人數以全校總班級數之一倍為上限,由家長委員互選之。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任之。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除會長限連任一次外,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提案事項。

四、審議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五、選舉、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第一次應於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性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與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職教育與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出席依法應參與之會議或執行家長會之法定職責。

八、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

第十四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有家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應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得改開座談會。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五條 家長會得置秘書一人、幹事及顧問若干人,由會長遴聘,並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前項秘書、幹事,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者,應經學校許可。

第十六條 家長會組織章程應於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家長會每屆家長代表大會會議紀錄、經費收支財務報表與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名冊,應於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經費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依法應迴避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收,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

四、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五、學生獎助金、慶弔儀金及慰問金。

六、其他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家長會各項收入均應納入專戶統籌運用,其用途得由家長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分別經家長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用。

第十九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前項專帳應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第一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視導查核,並應主動查處。

第二十條 家長會應保持中立,有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函請家長會依照規定程序另行改選之。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獎勵或公開表揚。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