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訪視實施計畫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107學年度

推動本土教育暨臺灣母語日訪視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3月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01409B 號令修正發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0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116747號函。

三、高雄市107年度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計畫。

貳、目的:

一、促進學校營造本土語文學習情境。

二、促進學校培養學生能在日常生活中多利用母語溝通。

三、了解學校推動臺灣母語日辦理情形。

參、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肆、承辦單位:高雄市立小港國民中學、高雄市前金區建國國民小學、高雄市左營區裕誠幼兒園

伍、審查暨訪視人員:

一、網站資料檢視:建置審查由本市具本土教育相關推動經驗之委員 (外聘專家學者、府內委員、本土語言指導員等)進行檢視。

二、實地訪視

(一)每組2人,其中1名外聘專家學者,另1名由本府內聘人員擔任為原則。

(二)訪視人員由本土教育推動委員會委員、教育局本土語言指導員、本土學者專家及資源中心學校代表組成。

陸、受訪學校:高雄巿公私立國民中學計100所、公私立國民小學計247所、本市公立幼兒園暨國小附設幼兒園計211園(含獨立公幼12園)。

柒、訪視項目:

一、網站資料檢視

(一)國中小網站資料建置審查:請依學校評鑑表訪視指標更新網站資料,將網址輸入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本土教育資源整合網」,且更新至107年10月12日截止。

※各校請依訪視指標更新網站資料(國小部分得含附幼內容或幼兒園自行另製網頁),網站資料連結請於107年10月12日前建置在學校首頁並輸入網址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本土教育資源整合網(http://enews.kh.edu.tw/local/)」,便於委員檢視。

二、實地訪視

(一)本土語文教學。

(二)本土教育。

(三)臺灣母語日。

(四)生活母語

捌、實施方式:

一、時間:107年10月至107年12月止。

二、地點:本巿各公私立國中小、公立幼兒園暨國小附設幼兒園。

三、辦理方式:

(一)網站資料檢視

各校請依訪視指標更新網站資料(國小部分得含附幼內容或幼兒園自行另製網頁),網站資料連結請於107年10月12日前建置在學校首頁並輸入網址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本土教育資源整合網(http://enews.kh.edu.tw/local/),便於委員檢視。

(二)實地訪視

分為六年期程輪流訪視全市各國中、國小及公立幼兒園,教育局會以公文另行通知需實地訪視的學校。

1、訪視委員到校訪視時,由委員依照各指標,國中小提供書面自評表(如附件一)及幼兒園提供「幼兒園訪視評鑑表」(如附件二),做為評分依據。

2、訪視重點為落實母語的使用,著重於了解書面資料無法呈現的情況。

四、實地訪視辦理原則:

(一) 採不定期訪視學校,於各校實施臺灣母語日時前往訪視(如非該校母語日將

提前通知)。

(二)訪視委員2人一組,分組進行訪視。

(三)每組委員為學者專家、資源中心學校代表或本土語言指導員組成。

五、訪視會議:5次

(一)訪視籌備會議1次。

(二)訪視流程說明會2場。

(三)資料審查會議1次。

(四)訪視前協調會議1次。

(五)訪視結果總結會議1次。

玖、審查考核與獎勵:

一、網站資料檢視:(網頁資料檢視標準詳見附件三)

(一)列為推薦,相關人員4人(次)核予嘉獎乙次。

(二)列為通過,相關人員2人(次)核予嘉獎乙次。

(三)列為修正後通過,不予敘獎。

(四)列為未完成,不予敘獎並列入下學期本土語言指導員到校追蹤輔導名單。

(五)如國小設有附設幼兒園,上述敘獎均增加1人給予幼兒園相關人員。

二、實地訪視:國中、國小及幼兒園本土語言實地訪視

(一)考核成績達90分(含)以上者考列特優,相關人員7人(次)核予獎勵,其中嘉獎2次者1至2人,其餘人員各予嘉獎乙次。

(二)考核成績85分(含)以上未滿90分者考列優等,相關人員5人(次)核予嘉獎乙次。

(三)考核成績80分(含)以上未滿85分者考列甲等,相關人員3人(次)核予嘉獎乙次。

(四)考核成績70分(含)以上未滿80分者考列乙等,不予敘獎,且列入下學期本土語言指導員到校定期輔導名單。

(五)考核成績未滿70分者考列丙等,不予敘獎,且列入複評。複評後若仍未達70分者,請學校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追蹤輔導。

(六)未獲敍獎學校,若該校教師(含教學支援人員)對推動本土教育具有特殊表現者,經訪視委員審核通過,核予獎狀獎勵。

(七)各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者,於結果公布後15日內可申訴複評乙次。

拾、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全額補助。

拾壹、承辦本活動教育局及學校有功人員,依相關規定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