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服務

志工服務

※志願工作隊緣起

高雄榮總建院之際,有感於塑造服務文化使命、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於民國79年10月31日正式成立志願工作隊,並於84年11月26日加入內政部「祥和計畫」,編列為高雄市第十八大隊;91年因應志願服務法之施行,本院志工隊納歸「衛生保健志工」,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地方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志願工作隊緣起

協助前來就醫的病患和家屬得到最妥善、最親切的關懷和照顧。

※志工的基本概念

「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而「志願服務者」則指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應當要有之基本概念如下:

  1. 品德要美:要具健全的人格,不可假服務之名,而為不應為之實。

  2. 動機要純:要有純正的動機,不可以服務為手段,而達不當之目的。

  3. 觀念要正:要兼具正確服務觀念與方法,不隨風而起,無疾而終。

  4. 態度要誠:要以誠感人,不因熱度沸騰,而過猶不及。

  5. 心胸要寬:要有容乃大,不因遭遇挫折,而心灰意冷。

  6. 言語要謙:要謙虛待人,不因氣勢凌人。

  7. 行為要端:要謹慎行事,不可惹是生非。

  8. 活動要參:要以實際行動,積極參與,而收服務效果。

  9. 見識要廣:要從服務過程,學習成長,而獲增廣見聞。

  10. 家庭要兼:要兼顧家庭責任,不可本末倒置,因噎廢食。

  11. 社會要愛:要以增進社會大眾福祉為前提。

  12. 國家要念:要以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