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留韓同學會組織章程
1990.10.02 第1屆留韓同學會 第1次會員大會宣讀通過
2012.03.24 第21屆留韓同學會 春季期初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2020.06.29 第29屆留韓同學會 投票開票宣讀通過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為會員互助合作、加強學生交流暨相關藝能活動之需要,而設立中華民國留韓同學會(中華民國在韓同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韓譯全銜為대만유학생회;英譯全銜為The Student Association of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in Korea。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凡持有中華民國護照、或具有華僑身分、在台持有學籍、 並於韓國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含高中、專校、大學、研究所、語言中心)就讀者,在填寫會員資料,繳納會費後,成為本會終身會員。
第四條
凡加入本會之會員,於申請加入時,須出示其韓國學生證及中國民國身分證明(如護照、韓國外國人登錄證)等文件,以完成身分驗證,並須繳納一次會費,會費固定為韓圜叁萬元,以取得日後參加本會活動之權利。
第五條
會員具有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會長之權利。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七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於每學期初召開一次,必要時亦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主席由會長擔任,必要時,亦得由其他會員互選出。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通知及議程,應於會期十日前, 由召集人對外發佈通知。
第十條
臨時大會,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含以上)之連署,得召開之。
第四章 會員與幹事會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之,任期內須具正式學籍之留學生身份。
第十四條
會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惟因天災或事變等經監察人認定確屬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完成當任業務者,得展延期任期至該不可抗力因素解除為止。
第十五條
任期制度配合韓國學制與中華民國教育部贊助之經費使用,任期設置為每年三月一日至翌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十六條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七條
會長由會員選舉任命之,並由會長任命副會長、文書、財務、活動幹事各一名,組成幹事會。
第十八條
會長綜理本會行政業務,對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會長之罷免,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
第二十條
會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會長指定文書幹事一人代理之。
第五章 監察
第二十一條
為了本會的業務透明化,本會應委由駐韓國台北代表部教育組擔任監察之角色。
第二十二條
幹事會如有重大公告、活動計畫、業務交接等,應事先照會。
第二十三條
會長及幹事不得兼任監察之角色。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與會三分之二之會員同意後生效,其修訂亦同,並報請駐韓國台北代表部教育組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