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嚮導規章

社團法人台中市山岳會嚮導員規章

民國79年4月17日第7屆第1次山岳委員會決議通過訂定

民國82年8月31日第8屆第6次山岳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12月24日第4屆第1次山岳會會員大會決議承作山岳委員會業務並增訂第6條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旨在確立嚮導員任務,灌輸正確安全登山觀念,進而提高嚮導員士氣及水準,防止 山難之發生藉以提升本會名譽。

第二條

嚮導員經本會理事會議審查通過後,由理事長發給聘書或其他書面認定之。

第三條嚮導員之聘用資格如下:

(一)本會理監事得兼任嚮導員。

(二)其餘人員應經本會嚮導員訓練班結訓,測試合格,始得聘任。

第四條

嚮導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予解聘:

(一)嚮導員口頭或書面提出辭呈,經批准者。

(二)嚮導員有重大過失,故意公開散佈是非,挑撥離間,任意批評、毀謗,嚴重妨害 本會名譽者。

第五條: 嚮導員停職及復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嚮導員1年內參加本會活動未達5次(含帶隊次數) 以上者,於年起暫停嚮導職務。

(二)暫停職務後1年內,參加本會活動達5次以上者,自次年起恢復其職權。

(三)暫停職務逾2年以上,於1年內再參加本會活動達10次以上者,得專案申請復職。

(四)上述年度係自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六條

(一)年滿70歲,連續服務年資超過15年:未滿70歲,連續服務年資超過20年得申請退休。

(二)嚮導員退休,仍享有本會嚮導員參加活動優惠、聯誼會.....等福利。

本規章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