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嚮導規章
社團法人台中市山岳會嚮導員規章
民國79年4月17日第7屆第1次山岳委員會決議通過訂定
民國82年8月31日第8屆第6次山岳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12月24日第4屆第1次山岳會會員大會決議承作山岳委員會業務並增訂第6條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旨在確立嚮導員任務,灌輸正確安全登山觀念,進而提高嚮導員士氣及水準,防止 山難之發生藉以提升本會名譽。
第二條:
嚮導員經本會理事會議審查通過後,由理事長發給聘書或其他書面認定之。
第三條:嚮導員之聘用資格如下:
(一)本會理監事得兼任嚮導員。
(二)其餘人員應經本會嚮導員訓練班結訓,經測試合格後,始得聘任。
第四條:
嚮導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予解聘:
(一)嚮導員口頭或書面提出辭呈,經批准者。
(二)嚮導員有重大過失,故意公開散佈是非,挑撥離間,任意批評、毀謗,嚴重妨害 本會名譽者。
第五條: 嚮導員停職及復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嚮導員1年內參加本會活動未達5次(含帶隊次數) 以上者,於次年起暫停嚮導職務。
(二)暫停職務後1年內,參加本會活動達5次以上者,自次年起恢復其職權。
(三)暫停職務逾2年以上,於1年內再參加本會活動達10次以上者,得專案申請復職。
(四)上述年度係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條:
(一)年滿70歲,連續服務年資超過15年:未滿70歲,連續服務年資超過20年得申請退休。
(二)嚮導員退休,仍享有本會嚮導員參加活動優惠、聯誼會.....等福利。
第七條:
本規章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