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對象:
(一) 設籍本市之幼兒,且須與父母一方、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共同設籍於同一戶。
(幼兒具 備原住民身分、經社政主管機關依法安置或任職於同一學校之教職員工子女者,得免設籍本市;上述監護人不 包括父母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以書面委託之監護人)
(二) 居留本市之外籍幼兒。
(父母一方及幼兒須持有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依駐臺外交 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給要點第3項所發給之官員證,其中幼兒居留地址需與父 母一方居留地址相同)。
(三) 本市試行收養期之幼兒,幼兒於共同生活期間(即親權裁定前之試養期)免設籍臺北市, 惟收養人仍需設籍本市,且於登記時應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如試行同住契約書)。
二、招生3-5 歲班:
(一) 3歲:民國110年9月2日至民國111年9月1日出生者。
(二) 4歲:民國109年9月2日至民國110年9月1日出生者。
(三) 5歲:民國108年9月2日至民國109年9月1日出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