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里高級中學校友會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6年12月1日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全名為「國立大里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繫校友感情,砥礪學術研究,促進校友事業合作,發揚團結互助精神,服務社會,並協助母校之發展為目標,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母校所在地,並以台中縣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各項聯繫校友感情,促進交流之活動。
二、舉辦有關促進校友學術研究之活動。
三、舉辦有關促進校友事業合作與發展之活動。
四、舉辦有關促進校務發展之活動。
五、辦理會員登記及編印會員通訊錄。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為國立大里高級中學畢業或肄業者,即具有申請入會資格。符合資格者,按照手續申請入會,始得為會員。
一、基本會員:凡是會員即為基本會員。
二、榮譽會員:現任或曾任母校教職員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
三、本會各種刊物之投稿權。
四、本會舉辦之各種福利。
五、母校與校友間之聯繫及洽詢。
但榮譽會員沒有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
二、繳納常年會費。
三、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四、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八條:會員職務: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九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二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組織監事會。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或全體會員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一、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三、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理事互選四名為常務理事,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為理事長,承理事會意旨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本會會務。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任期二年,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六條: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察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召開會員大會。
三、計劃管理大會會務。
四、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五、審定會員之資格。
六、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七、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八、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提請理事會聘任之。另設總務、公關、學術若干組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就會員中遴選兼任或聘請專任幹事,提請理事會聘任之。本會理監事為無給職,專任幹事或兼任幹事之薪給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二十條: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干人,承理事診之命綜合會務,由理事長遴選,並提請理事會聘任之,另設總務、公關、活動......等若干組,各組設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就會員中遴選並請理事會聘任之,本會理監事、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一條:為會務順利推展,本會得設名譽理事與顧問若干名,由理事長推薦,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監事於任期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之。
一、自動提請辭職,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者。
二、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經大會公認者。
三、違犯國家法令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喪失會員資格者。
五、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六、被罷免或撤免者。
七、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得於各地區成立連絡處及各種委員會。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可召開臨時大會。
一、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二、校友會內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成功連署。
三、校友會各分會內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成功連署。
第二十五條: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本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五百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二百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長 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