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助學補助
申請資格
本校各類正式學制具有學籍之日間部學生,不含延修生、研究所在職專班、產業研發碩士專班及各類推廣教育班學員,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家庭年所得逾90萬元、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家庭年所得逾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台幣100萬元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並應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造冊報部備查。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5)本助學金的補助在同一教育階段以一次為限,如大一、大二、大三、大四各一次。
(6)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補助金額
一、辦理時間:每學年第1學期開學日起至10月20日止。(遇假日順延,逾期恕不受理)
113學年度申請日期:113年9月9日(一)至10月21日(一)止。
二、應繳資料:
1.申請書(至學生資訊服務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再下載申請表格填寫。)
2.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或當年度8、9、10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包括詳細記事)。
3.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新生、轉學生不須檢附)
三、補助方式:
每學年第1學期提出申請,經教育部審核判定為合格者,助學金將直接扣除第2學期之學雜費,而非發放現金。(每學年只辦理一次, 故按學制四技生可申請四次、研究生可申請兩次。)
四、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五、承辦人:學務處生輔組 黃小姐、陳小姐,電話:03-5593142轉2314、2814,辦理地點:生活輔導組(明光樓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