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保護專區

|個人資料保護Q&A|

Q:個資法施行後,學校張貼榮譽榜,一律需匿學生姓名?

答:學校為達成教育或訓練行政目的,於其必要範圍內所為獎勵學生行為,如張貼榮譽榜揭示姓名,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20條利用規定,無需過度遮掩姓名,否則有違個資法第1條規定所稱「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意旨。

Q: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可否將員工資料提供予其他內部員工查詢使用?

答:公司將員工編號、公務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提供予其他員工,或供相關員工查詢系統登錄帳號等資料,係屬原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人事管理)必要範圍內之利用行為。惟提供查詢個人資料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Q:公告各項與學生有關資料(如學生專題分組)的部份如學生姓名是否可全部顯示?

答:個資法之立法目的:除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公告各項與學生有關資料,如:學生專題分組等,如係屬教育、訓練行政或是學生資料管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者,全部顯示有關學生資料,係屬合理利用之範圍。 另有涉及學生成績及獎懲規定者,應依據本校學則、學生獎懲辦法及成績考核辦法等規定辦理。

Q:個資法施行後,學校張貼榮譽榜,一律需匿學生姓名?

答:學校為達成教育或訓練行政目的,於其必要範圍內所為獎勵學生行為,如張貼榮譽榜揭示姓名,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20條利用規定,無需過度遮掩姓名,否則有違個資法第1條規定所稱「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意旨。

Q:學校寄成績單或其他通知,郵件被別人領走,是否違反個資?

依據郵政法第 38 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 39 條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學校依規定寄送成績或通知,遭他人領走,校方並無違反個資法之疑慮。 惟前項成績如以紙本郵件投遞,其內容有關學生之稱謂,可以「貴子弟」稱之,加以去識別化處理,以避免處理過程因故揭露內容時,造成學生權益之侵害。

Q:學生成績是否可以告知他人

答:依據大學法第28條規定,成績考核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惟本校學則並無規定學生成績得以告知他人或得予公告之規定。 另依據本校學生成績考核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各項成績如予公告,任課老師應依公告成績登錄於記分表,成績有所變動,應於課堂上公開說明並更改記分表記錄。惟上述之公告對象與方式並無特別說明。 參考教育部頒訂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第 9 條規定: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第 12 條 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故有關本校學生成績,應依據個資法之規定加以保護,不得無故向除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揭露,學期成績如需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明定於本校學則之中,報教育部備查後,相關程序方屬允當。 以上所稱成績以試卷、計分表或是學籍資料所登錄者為限,應依據學則之規定辦理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或補充更正事宜。

學校或教師為辦理甄選學生作業所需,向其他學校或是教師推薦或徵詢特定學生之表現者,學校或教師得於釋明對象之需求後,依據該學生在校之表現,提供學校或是教師個人之客觀評論,惟宜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Q:平常基於社交禮儀,雙方交換名片,是否有個資法適用?

答: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雖包括自然人,惟有關自然人為單純個人社交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係屬於單純個人活動之私生活目的行為,依個資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不適用個資法。

Q:有關學生社會輔助公文,現行未採密件方式,如何處理?

答:依據社會救助法辦理學生相關社會補助公文,相關文件內容宜加註「個人資料、妥善保管」字樣,以密件公文簽辦亦屬可行之方案,以保障救助學生之權益。

Q: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可否將員工資料提供予其他內部員工查詢使用?

答:公司將員工編號、公務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提供予其他員工,或供相關員工查詢系統登錄帳號等資料,係屬原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人事管理)必要範圍內之利用行為。惟提供查詢個人資料時,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Q:校友會可否請學生填寫個人資料同意書

答:本校針對畢業校友進行聯繫或是提供服務,係屬特定目的內之利用。惟若欲將畢業學生資料轉交校友會,則應符合個資法之規定。 本校校友會係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於個資法是用範圍內屬非公務機關,其蒐集個人資料應符合個資法第19條之規定,宜經學生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加入之。

另本校亦得引用個資法第20條規定,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於經學生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將個人資料轉交給校友會。

Q:考卷算個資嗎?

答:依據個資法施行細則附件:個人資料類別表之「C○五七學生、應考人紀錄」,包含:學習過程、相關資格、考試訓練考核及成績、評分評語或其他學習或考試紀錄等。

故考卷經學生填註可供識別之個人資料,例如:班級、學號、姓名等,即可視為個人資料,經閱卷填註成績者,對當事人權益即可能造成侵害,宜遵循個資法之規範。

Q:針對掃瞄資料,系統無法偵測辦別檔案是否為個資資料

答:針對掃描資料因受限於光學字元識別(OCR)技術,識別率無法達到可接受之水準,目前確尚無個資盤查技術或服務可以提供掃描檔案之個資偵測。

建議於進行個資檔案掃描之前,宜先加註「個人資料、妥善保管」字樣,提醒相關經手人員,注意保護作業事宜。

Q:高風險個資檔案如何管理

答:針對高、極高風險等級個資檔案,如已逾使用期限者,建議刪除;如有留存之需求,但是使用頻率極低者,建議加密後封存;現行業務需高度使用者,建議採用網路磁碟連線供個別同仁使用,或是採行數位權限檔案加密機制,以詳實留存使用記錄,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