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章

15/12/2013 經會員大會修訂

一. 《中華傳道會安柱堂有限公司會章總則》

二. 《中華傳道會安柱堂有限公司會章細則》

《一. 中華傳道會安柱堂有限公司會章總則》

1. 本公司定名為「中華傳道會安柱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之登記辦事處將會設於香港。

3. 本會是一個純粹屬於宗教,傳道和教育性質的基督教團體。

4. 本會成立的宗旨目的為:

4.1. 傳揚耶穌基督的教訓予所有本地和世界各地的人,引領他們藉相信耶穌基督而得到神的救贖,受浸並成為門徒。

4.2. 教導信徒有關於神及有關於信徒生活原則的聖經真理,使彼能全面裝備,活出基督之樣式。

4.3. 透過經常性之教會聚會,引領信徒以心靈和真理敬拜神。

4.4. 促進信徒之間以愛心關顧及彼此服事。

4.5. 幫助社會及世界上有需要之人士,以彰顯基督徒之愛心。

4.6. 籌辦宗教性的崇拜聚會,公開聚會、演講、課堂教學、會議、展覽、音樂會和比賽。

4.7. 負責或協助執行、設立、建造、維持、改善管理並監督教會、學校、醫院社會服務中心及以宗教和慈善為目的之機構等。

4.8. 在教會事工之需要或合適情況下,以購買、租借、交換、租用等方式來獲得任何不動產及動產。

4.9. 在教會事工之需要或合適情況下,對任何屋宇、建築物或工程進行建造、保養及改建。

4.10. 按教會之宗旨,在教會認為恰當之條件下,對現時已授予或屬於教會或以後由教會獲得之土地、建築物、有附屬建築物地基、住宅、抵押契約、債券基金、股票、證券等,教會皆可以給予、出售、轉讓、分配、交還、交換、分割、放棄、抵押、租借、再分配、轉移或其他方式處理。

4.11. 申借款項(包括同意還款時付息及證券買賣等),以期達到教會之目標。惟必須得到會員同意。

4.12. 為純綷達致教會的目的,教會可把金錢借與有關之人士、組織或機構,惟其借款條須由教會會員決定,並保証任何人、組織或機構執行合約條款。

4.13. 發行、印刷、出版、分配、出售書籍、期刊及其他刊物以促進宗教、教育、社會福利及文藝。

4.14. 支付或捐助有關之人士或機構以促進宗教、教育、及社會福利。

4.15. 向政府或政府部門或辦事處申請或申述,以請求政府向教會分配土地,給予資助、援助或補助金,以期達到促進宗教、教育、文藝或社會福利等目的。

4.16. 無論是否蒙受任何特別的委託物,教會可為其任何一項或超過一項之目標,接受和接納任何財產權、捐款、基金及遺產之餽贈和擔任所有或任何此等財物或基金的保管人、委託人或管理人。

4.17. 可提取、製造、接受、簽署、貼現、簽發及發行期票、匯票、提貨單、授權書、債券與其他可轉售或可轉移的財務文件。

4.18. 設立、促進或協助設立促進,與其他具有與本會相同或部份相同目的之教會,或設立或籌辦對本會有利的教會合併,或捐助或成為其會員。

4.19. 按本會成員於不同情況下所決定之方式,將本會不急需款項用作投資及調動。

4.20. 得辦理凡可促使及有助於達致前述宗旨之任何合法業務。

4.21. 接管由基督教中華傳道會(香港)有限司運作的中華傳道會安柱堂。

5. 教會之收入與財產,不論何時獲致,應祗使用於促進列舉於本總則中之教會目標上,同時,教會之任何收入或財產,皆不應以股息,紅利或甚他獲利途徑以支付會員或直接地或間接地轉移至會員名下。惟在良好之信用原則下,此規章容許支付教會職員或用人之合理酬金及支付任何會員向教會所提供之實質服務之酬金及支付教會向其會員所借貨款項之合理利率之利息,及支付任何會員租借或轉讓與教會之房產之合理租金。同時,教會不得以金錢或其他金錢等值之利益給予任何會政團體之會員,除非作為補回代支賬項及支付借貨款額之利息(按上述利率計算),或支付租借予教會之房產之合理租金。如有任何本會管理團體成員或會政團體成員擁有任何公司之資本超過百分之一,則本例並不適用於該公司。

6. 會員之負債額均為有限。

7. 遇有教會清盤時,任何會員須於當時或清盤後之一年內承擔在會籍終止前教會之債項負債額及所須之一切費用,釐定有關捐獻者相互間捐獻責任時,所要求之承擔額,將不會超過貳拾圓。

8. 若教會清盤,待清付一切債項及負債後所餘之任何財產,不得分付或分配予教會各會員,而得將之送予或轉予跟教會目標相近之其他機構。此等機構亦應如本會按總則第五條之規限,禁止分配其收入及財產予其會員。此等機構應在教會解散前由教會各會員決定。如教會未能清付一切債項等,則由行將接管或已接管此事司法權之香港最高法院法官決定。若仍未能根據上述指定決定,則剩餘財產將轉作其他慈善用途。

9. 本會收支款項及與收支有關事項,以及本會的資產,信貸及負債均須保存真實賬目,同時,在不抵觸本會現行規例就有關實施查核賬目之時間與方法的任何合理限制下,該等賬目應公開任由會員查閱。本會賬目每年至少一次須由一位或以上政府核准核數師審查,並認定資產負債表正確無誤。

10. 公司法第七條所賦與的權力不適用於本教會。

《二. 中華傳道會安柱堂有限公司會章細則》

1. 前言 top

1.1. 在下列細則中之解釋中除非特別註明,否則根據以下字彙及措辭之定義為準

﹣「本會」指上述之中華傳道會安柱堂有限公司

﹣「公司法」指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

﹣「執事」指當時在任之執事會,負責履行教會職務,並作為教會之執事會(根據以下細則的要求)或在執事會議中,組成大多數出席及投票者。

1.2. 任何與在會員大會中舉行之選舉有關之年齡限制,年齡之計算均以該次會員大會舉行之日期為準。

2. 目的 top

本會乃根據本會總則中所載之目的而建立。

3. 信條 top

3.1. 關於聖經

我信新、舊約聖經皆為神的默示,是基督徒生活和真理的標準。

3.2. 關於神

我信永恆而獨一的真神,以父、子、聖靈三個位格永存。祂是天地的創造者、救贖者並萬有的主宰。

3.3. 關於耶穌基督

我信耶穌基督為神懷裏的獨生子,「道成肉身」。作為神的兒子,祂的神性完全。作為人的兒子,他的人性完全,但沒有犯罪。他由聖靈感孕,為童貞女瑪利亞所生,為我們的罪在本丟比拉多手下受難,被釘於十字架受死,埋葬,第三日身體復活、升天、坐在神的右邊。作為中保及教會之元首,為眾聖徒祈求。他將親身從天上再降臨,建立他永恆的國度、審判活人死人。

3.4. 關於聖靈

我信聖靈是主、是賜生命者;祂從父發出,與父、子同受敬拜,同受尊崇。祂使人知罪、並使罪人重新。祂住在信徒心內,引導並賜力量予信徒過神聖的生活及使教會在基督裏合而為一。

3.5. 關於人

我信人乃照著神的形象被造,但因違命墮落,自此,所有人皆為罪人,在神的震怒下過活及無力自救。

3.6. 關於救恩

我信主耶穌基督獨一的救贖工作,所有罪人皆只能透過接受耶穌基督為個人救主而稱義及得救,同時由聖靈重生。主的救贖工作乃全人之救贖。

3.7. 關於教會

我信教會是由所有信靠主耶穌基督的人所組成,受主的託負向全世界宣揚福音,以神的話教導信徒及在世界中顯明神的愛及公義。

3.8. 關於水禮與聖餐

我信奉父、子、聖靈的名受水禮為信徒與主同死同復活的表徵、我信聖餐乃是表明信徒記念主的死,直等到主再來,信徒應自省而領之。

3.9. 關於信徒生活

我信神的旨意乃是每一位信徒被聖靈充滿,與罪惡及世俗分離,完全委身於神的旨意下而過聖潔的生活及事奉,以表明在基督裡的新生命。

3.10. 關於主的再來

我信主耶穌基督即將以復活的身體親自再臨,並以王及審判者的身份出現。所有人類,包括活人及死而復活的人,必須來到基督的白色大寶座面前,接受神的審判。所有人皆會接受神的獎賞或懲罰:信徒將永遠與主同在,接受祝福;非信徒將接受判罪,在地獄(火湖)中永遠死亡。我信天堂與地獄皆為真實及永遠的。

3.11. 關於撒旦

我信撒旦是罪惡的靈,在人反叛的心中工作,為萬惡之父。他將被判罪並接受永遠的懲罰──地獄的火。

4. 會員 top

4.1. 名額

4.1.1. 按註冊宗旨,教會會員人數並無限額。

4.1.2. 教會可在任何時間接受新會員之加入。

4.2. 會籍申請

4.2.1. 所有會籍之申請必須獲兩名會員推薦向執事會提出;

4.2.2. 執事會須詳細審查申請人之信仰生活是否與本會接納之聖經教訓,信仰及生活原則相符;獲出席執事三份二或以上之有效票數贊成,始推薦會員大會考慮接納;

4.2.3. 經推薦之會籍申請須交由會員大會考慮接納。

4.3. 資格

4.3.1. 除非符合以下各項,否則任何人之申請將不被接納:

4.3.1.1. 申請人年齡必須是十八歲或以上,或得到監護人之書面同意;

4.3.1.2. 申請人必須已接納耶穌基督為救主,承認己罪及立志悔改;

4.3.1.3.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已經常參加教會之禮拜聚會;

4.3.1.4. 申請人須向教會遞交有關之申請表格;

4.3.1.5. 申請人已通過執事會對其信仰生活之審查;

4.3.1.6. 申請人之申請已獲得執事會及會員大會之接納;

4.3.1.7. 申請人經已受浸。

4.3.2. 任何人士如已在其他教會中領受浸禮,而申請加入本會,得連同原屬教會之推薦信,向執事會申請。執事會及會員大會將得依據4.3.1項之要求,始能接納申請者成為會員。若申請人未能提交原屬教會之推薦信,則必須得到四名本會會員的推薦。申請人若並未接受其他教會之浸禮,則必須先接受本會之浸禮。轉會申請者必須經執事會通過,並獲三份二之票數贊成。

4.3.3. 凡適用4.3.2項之申請者,當成為會員後,須撤除其原屬教會之會籍。

4.4. 表決

所有會籍之申請必須於會員大會中得到不少於三分之二有投票權之出席會員之票數方能通過。

4.5. 責任

所有會員應熟習本會之教會總則及細則,並忠誠遵守以下各項:

4.5.1. 透過禱告、讀經及崇拜保持與神之密切關係;

4.5.2. 透過愛心分享及關懷,保持與其他信徒之密切關係;

4.5.3. 按聖經之教導生活;

4.5.4. 經常參加教會之聚會,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4.5.5. 經常奉獻支持教會及教會之慈惠事工;

4.5.6. 為基督以愛心接觸人群;

4.5.7. 樂意分擔達致教會宗旨之工作,並經常有重生之見證。

4.6. 權利

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4.6.1. 凡年齡在十八歲或以上者均可在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中投票;

4.6.2. 參與聖餐聚會;

4.6.3. 參與教會之經常性聚會及活動;

4.6.4. 享有教會提供之權利與利益;

4.6.5. 於教會事務中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4.7. 終止會籍

4.7.1. 自願退會或轉會

自願退會或轉會之申請人須向執事會遞交有關之書面申請。執事會須在收到申請之三個月內接納其申請,而申請人將可獲發給退會之証明書。此種情況須於會員大會中報告及記錄。任何有良好操守之會員如需要有關其基督徒品格操守之書面証明,以便加入其他具有同樣信仰及宗旨之教會,均可致函執事會提出要求,獲執事會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有效票數贊成可通過申請,其書面証明直接送交擬轉往之教會。如有會員擬參加違背本會之認信之教會,在任何情況下本會均不會發給任何函件。

4.7.2. 缺席

若任何會員連續超過十二個月不出席教會主日禮拜(除非無可避免外),教會即有充份理由考慮將其會籍撤除。是項決定必須於會員大會中得到最少三份之二有投票權之出席會員之票數通過。

4.7.3. 操守

任何會員之操守被執事會認為對教會或信仰宗旨造成損害,將由牧師或執事以弟兄友愛之精神向彼指出,並規勸彼改正錯誤。若其行為仍繼續羞辱基督,則其會籍將被撤除。惟遇此情況,執事會必須召開特別聆訊會。該會舉行之時間及地點得通知該會員,使彼有機會於會議中解釋其品行。若其解釋未為執事會所接納,則執事會須向會員大會建議終止其會籍。終止會籍之建議必須於會員大會中得到最少三分之二有投票權之出席會員之票數通過。而該會員得有機會在該大會中解釋其品行。

4.7.4. 死亡

任何會員當被宣告死亡時,則其名字將自動在會員名錄中刪除。而此種情況須於會員大會中報告及記錄。

4.8. 恢復會籍

任何已被撤除會籍之人士須連同兩位本會會員之推薦,以書面向執事會申請恢復會籍,如申請者因紀律處分而被撤除會籍者,則須清楚表現出悔改及品行上之轉變。如申請者因長期缺席而被撤消會籍,則必須提出滿意解釋。如執事會對申請滿意,則須向會員大會推薦恢復其會籍。執事會之推薦必須於會員大會中得到不少於三分之二有投票權之出席會員之票數通過。

5. 組織 top

5.1. 會友大會

5.1.1. 首次會員大會

首次會員大會須於教會成為法人組織後一個月至六個月內舉行。會議地點可由發起人決定。

5.1.2. 會期

每年度內須舉行最少一次會員大會。

5.1.3. 會議通告

根據公司法S116, 114之條款,周年會員大會之通告須於會議前至少廿一日(會議當日不計算在內,但通告出示當日則計算在內)以書面出示。如該會議為特別會員大會,則須十四日之通告。儘管有上述規定,惟若得到不少於百份之九十五之有投票權會員之同意,仍可以較短之通告期限召開非周年大會之會員大會。在所有情況下,通告須註明會議地點及議程。會議中討論之事項之一般性質本會章隨後將有提及或以會員大會所決定之方法告示在教會規章規定下有權接獲通告之人士。

5.1.4. 法定人數

5.1.4.1. 任何會員大會中,除非出席會員達指定之法定人數,否則一切事務不得於大會中處理。

5.1.4.2. 會籍冊上之五分一會員人數或50位會員為法定人數(以較少者為準)。

5.1.4.3. 出席會議之會員如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必須延期於一個月內舉行。會期將於兩周內通告。

5.1.4.4. 如延期舉行之會議出席人仍不足法定人數,則另一延期會議須於一個月內舉行。會期須於兩周內通告。

5.1.4.5. 如該延期會議之出席人數,仍不足法定人數,則當時之出席人數將為法定人數。

5.1.5. 主席

每次會友大會之主席,可由教會牧師或傳道人,或任何執事會委任之執事,或任何被當天出席會友大會之會友選出之會友擔任。

5.1.6. 職權

會友大會應當為教會之最高權力,其職權包括:

5.1.6.1. 議決執事會推薦有關會藉之申請、撤消及恢復等事宜。

5.1.6.2. 議決執事會推薦牧師或傳道人及任何其他受薪職員之聘請及終止職務事宜。

5.1.6.3. 選舉教會執事會成員(除受薪執事及長老外),及提名委員會成員。

5.1.6.4. 通過每年度教會財政預算及其修訂。

5.1.6.5. 接納及通過教會每年之財政報告。

5.1.6.6. 委任教會核數師。

5.1.6.7. 按公司法決定教會總則及細則之更改。

5.1.7. 議決

在任何會友大會中之議決,必須得到不少於半數有投票權之出席會員之票數決定。首輪投票中主席不得投票 ;如有相同票數之情況出現,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5.1.8. 任何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並有投票權之會員,均可委託一名代理人(不論是會員與否)代表該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及投票。任何會員必須於會議前向執事會提交授權書 ,否則其代理人不得在會員大會中投票。代理人只可以選票方式投票;而每一代理人亦只能代表一位未克出席之會員。

5.2. 執事會

教會事務應由執事會在牧師/傳道人之協助下管理。執事會有權行使除公司法及本會會章所規定必須由會友大會行使以外之權力。在任何情況下執事會必須遵守本會會章公司法例及教會於會友大會中定立之規條。

5.2.1. 會議

執事會會議每年度須召開最少六次。

5.2.2. 職位

主席及副主席等職位須由在任執事中選出。

5.2.3. 教會之主任牧師為執事會之當然受薪執事;而下屆執事會其餘受薪執事的議席及名單由現屆執事會決定。

5.2.4. 教會長老應選舉代表成為執事會成員,而下屆執事會長老代表的數目由現屆執事會決定。

5.2.5. 執事會之人數最少七名,而下屆執事會之人數由現屆執事會決定。

5.2.6. 受薪執事議席,與經會員大會選出執事的議席人數之比,上限為一比三;若教會未聘得受薪傳道同工,則受薪執事議席於執事會中數目不受此規限。

5.2.7. 以長老身份進入執事會的議席,與經會員大會選出執事的議席人數之比,上限為一比二。如遇執事職位出缺情況則不受此限。以長老身份擔任執事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最多可連任一次。

5.2.8. 法定人數

5.2.8.1. 在符合5.2.8.2之規定下,執事會會議之法定人數為執事人數之三分之二並大多數為非受薪執事。任何會議若未達至法定人數,不可以處理任何事務,出席會議之執事如不達到法定人數,會議必須延期至兩星期內舉行。如延期舉行之會議中出席執事仍不達到法定人數,則該次之出席人數將為法定人數。

5.2.8.2. 任何執事會會議考慮有關受薪職員並或受薪執事之聘任或酬勞時,受薪執事必須避席,並當商討有關聘任、服務條件或酬勞時,當事人不能作出投票。

5.2.9. 投票

5.2.9.1. 議案必須經半數以上有效票數通過,方可作案。

5.2.9.2. 執事會主席不可作初步投票,若票數相同,主席可作決定性一票。

5.3. 特別會友大會

如有任何緊急事項須盡速解決,執事會可獨自或在擁有不少於十分之一投票權之會員的要求下,召開與教會會友大會相同權責之特別會友大會。

5.4. 提名委員會

5.4.1. 教會於週年會友大會選出之提名委員會,由五位會友組成,任期一年,負責預備下年度週年會友大會中選舉除牧師/傳道人/長老及受薪職員外之執事名單。五名提名委員之成員中,其中兩名由執事會決定,另外三名則於週年會友大會中由會眾即席提名選出。惟於週年會友大會中,年滿二十一歲及有好名聲之會員亦可即席提名會友候選執事及其他職位。

6. 執事 top

6.1. 資歷

6.1.1. 任何會友必須成為會員最少兩年,方可被提名為執事候選人。候選人應積極參與教會事奉,年齡在廿一歲或以上,靈性及心智上十分成熟。候選人應有主持教會行政之能力,候選人應於教會內外有良好名聲,生活有條理而符合聖經提摩太前書之第三章原則。

6.1.2. 教會之教牧同工。

6.2. 選舉

首批執事將為教會發起人選定,任期至第一次週年大會。屆時首批執事將可退任,但可再被選舉。此後之執事(不包括受薪執事或長老) 須於週年大會中選出,任期二年,期滿退任。任期屆滿之執事可再被選舉。惟任何執事(主任牧師除外) 之任期均不可超過連續六年。執事辭職須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教會。執事同樣受適用於撤消教會會友會籍之條例約束。

6.3. 職務

執事須熱心協助教牧同工來保守及培育教會之靈性生活,並執行教會會務。

6.4. 除根據5.2.3及5.2.6項而獲選任之受薪執事外,任何執事會成員不能出任本會任何受薪職位或職務。

7. 長老 top

7.1. 資歷

任何會友必須成為會員十年或以上,並曾擔任執事四年或以上,方可被提名為教會長老候選人。候選人應於教會內外有良好名聲,生活有條理而符合聖經提摩太前書之第三章原則。

7.2. 選任

7.2.1. 每屆執事均應考慮提名合資格之會友成為長老。

7.2.2. 長老由執事會提名。須完成與長老職責相關的訓練課程,並與顧問牧師、或主任牧師、或總會牧師等教牧同工面談後,經會友大會以四分三或以上的有效選票通過,最後由教會或總會牧師按立。

7.2.3. 任期︰終身制。

7.2.4. 撤銷職銜︰因信仰或操守問題,可經會友大會以四分三或以上的有效選票通過撤職。

7.3. 職務

7.3.1. 教導真理︰教授主日學、帶領查經、輔助傳道人講道(如團契聚會、兒童主日學、崇拜)、浸禮班教師。

7.3.2. 管理教會︰成為執事會成員,處理教會會務及重大的決策;另長老們應每隔一段時期商議教會發展方向並向執事會提交教會發展建議書

7.3.3. 關顧︰與傳道人探訪肢體;參與傳道同工考績工作,給予傳道人牧會的意見,為傳道同工代禱,給予支持。

7.3.4. 主理聖餐、及協助其他聖禮。

7.3.5. 每位長老在教會擔任的職務應按其恩賜並與執事會磋商後,由執事會分派。

8. 教牧 top

8.1. 資歷

任何經由執事會推薦之本會、或其他同樣信仰之教會或機構之會員,均有資格獲委為本會教牧 。候選人之資歷必須由執事會按其神學及一般教育程度,信仰教義、經驗、屬靈生命及家庭狀況作慎重考慮。執事會亦須同時考慮候選人對其本身於福音工作中之終身事奉明證,確信出於神的呼召。執事會可在滿意及心靈平安的情況下推薦彼全時間肩負教會之帶領工作 。提摩太前書之第三章原則應作為考慮委任教牧時之指引。

8.2. 選任

執事會所推薦之本會教牧候選人之委任,必須於為此目的而召開之特別會友大會中,由不少於四分三有投票權之出席會員投票通過。

8.3. 職務

教牧之職務包括持久地傳揚福音,執行教會會務,守望會友,照顧教會之屬靈生命,組織及發展教會之事奉。

8.4. 終止職務

8.4.1. 教牧可辭退其職務或教會可終止教牧之職務。

8.4.2. 如發現教牧同工之個人信仰、教導、講道、信息或生活並不完全與教會之信條及標準相符,教會亦可隨時於特別召開之會友大會中,以有投票權之出席會友大多數票終止教牧同工之職務。

9. 附則 top

為達致教會之目標及有效運作,會員大會可於適當時候,制定、修改及取消任何附加守則。惟一切附加守則均不得有違教會會章。

10. 教會聚會 top

10.1. 敬拜應於星期日舉行,所有教會會友均應參加。

10.2. 教會根據哥林多前書十一章每月最少舉行聖餐一次,以記念主之捨命,各教會會友均應按聖經參加聖餐聚會。

11. 財務政策 top

教會之財務應來自會友之自由奉獻,並其他適當之途徑。

12. 印鑑 top

執事會應負責教會印鑑之妥善保管,印鑑祗可遵照執事會之議決而使用。所有附加印鑑之文件,應由一位執事簽署並由教牧或另一位執事會指派之執事或人士加簽。

13. 酬金 top

受薪職員必須為本會服務。

14. 賬目 top

14.1. 教會一切之金錢收支及與此等收支有關之事項,並教會之資產及負債必須作適當之簿記及稽核。

14.2. 經稽核之賬目應安放於教會之註冊辦事處,並須公開讓會員查閱。

15. 核數 top

核數師應由教會指派,其職責受公司法S131, 140及141所規範。

16. 通告 top

教會向會友所發一切通告或文件,可以當面遞交或以郵遞交會友於教會之登記地址,而經郵遞之通告應以正常郵遞所需之時間,計算接收日期。

17. 物業管理 top

17.1. 教會欲以購買或其他方式擁有任何物業前,必須得執事會同意,及於會員大會中以超過四分三之票數通過。

17.2. 教會欲出售或抵押任何物業前,必須得執事會同意,及於會友大會中以超過四分三之票數通過。

17.3. 若物業之轉讓或抵押等事情依據第12.1條正式辦妥手續時,當事人即有足夠理由相信第17.1或17.2條文已在教會中執行。

18. 賠償 top

本會執事、各部職員或教會受薪職員,若於履行其職務時而引致其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作辯護,經法庭判決對其有利,或宣判無罪,又或根據法例第358章而被法庭釋放者,一切賠償由教會基金中支付,而當事人可免除一切賠償之責任。

19. 修改會章之總則或細則 top

19.1. 執事會有權動議修改會章,以補會章之不足。惟此修章動議,須經會友大會投票通過。

19.2. 若同時不少於十名會員同意可動議修改會章,以補會章之不足。唯此修章行動須先以書面知會執事會,然後由執事會提交會友大會投票通過。

19.3. 動議必須於會友大會召開前廿一天,由執事會以書面詳細地解釋有關修改會章事宜予教會所有會友。

19.4. 任何修改會章總則之動議,須於會友大會中獲四分三以上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19.5. 任何修改會章細則之動議,須於會友大會中獲四分三以上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20. 結束及其他 top

會章總則之第8條有關教會結束及解散之條款同樣適用於細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