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公私立學校及幼稚園腸病毒通報暨停課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4 年7 月28 日北府教體字第0940536307 號函
中華民國95 年5 月22 日修訂(※下橫線處為修訂處)
一、臺北縣政府為遏止腸病毒蔓延,依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臺北縣公私立學校及幼
稚園腸病毒通報暨停課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包含範圍如下:
(一)通報及處理機制。
(二)停課標準。
(三)停課之權責劃分。
(四)停課決定之程序。
(五)復課之程序。
三、通報及處理機制:
(一)國小以上學校或幼稚園於發現學童有任一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應依下列措施辦理:
1.立即通知當事學童家長送醫療院所就診,且為防範學童交互傳染擴大流行,經診斷為
腸病毒時,應嚴格要求生病學童立即請假一週。
2.立即電話通知及填寫監控單通報教育局體健課(電話:29603456 轉2776)及轄區衛生
所,衛生所填寫監控表傳真通報衛生局。
3.立即登載「校安即時通報系統」。
4.學校應進行全面環境清潔及消毒工作。
5.加強學童個人衛生教育,並分發衛教單張,以利提醒家長。
6.加強腸病毒感染案例之追蹤管理。
7.幼稚園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疑似感染腸病毒,通知衛生所派員至學
校為學童做檢查。
(二)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之定義,若當年度某鄉(鎮、市)有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時,
即為警訊區,當年度之警訊區鄉鎮市資訊,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公佈為主,亦可
上臺北縣政府衛生局網站(www.tpshb.gov.tw)查詢。
1.經檢出有腸病毒七十一型病患。
2.腸病毒重症通報病例經「臨床重症醫療諮詢小組」審查為疑似感染腸病毒七十一型病
例。
3.腸病毒重症通報病例經「臨床重症醫療諮詢小組」審查收案。
四、停課標準:
(一)幼稚園若有下列情形園方可採停課措施:
1.本縣轄內鄕鎮市若為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公告之腸病毒警訊區,當年度該鄕鎮市
之幼稚園於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
疱疹性咽峽炎,並經衛生所派員至幼稚園為學童做檢查,教育局於接獲衛生局「教保
育機構因應腸病毒疫情停課通報單」時,轉知該園該班級停止上課1 週,惟實際請假
時間長短,可依醫師指示彈性調整,若無法馬上採行停課措施時,建議仍應將感染幼
童與其他幼童區隔,以降低傳染他人之機會。
2.非屬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公告之腸病毒警訊區,為避免疫情蔓延,若一週內同一
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學校應
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並應召集學校相關教職員、家長、衛生專業人員
暨相關人員研議有效措施,如決定採停課措施,應報府核備。
(二)國小:原則上無須停課,惟為避免疫情蔓延,若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含二名)
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學校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
小組,並應召集學校相關教職員、家長、衛生專業人員暨相關人員研議有效措施,如決
定採停課措施,應報府核備。
(三)國中以上學校:無須停課,以衛生宣導及環境消毒為主要處理措施。
五、停課之權責劃分:
腸病毒警訊區內之班級停課:由衛生局與教育局共同決定之。
六、停課決定之程序:
警訊區之幼稚園校(園)內班級之停課,由校(園)方通報衛生、教育單位,經轄區衛生所
派員實地篩檢後,由衛生局與教育局依警訊區停課標準研商決定之。
七、復課之程序:當停課原因消失,應即恢復上課,恢復上課之處理依停課之處理原則辦理。
八、校(園)方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或冬、夏令營等活動準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