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

97年2月12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70501520號函發布

98年4月16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80501970C號令修正發布

101年3月29日部授教中(三)字第1010503727C號令修正發布

101年12月4日部授教中(三)字第1010520756B號令修正發布

103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127263B號令修正發布

104年○○月○○日臺教國署高字第○○○○○號令修正發布

一、 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學品質及績效,達成優質化之目的,落實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經本署核定辦理本方案之學校。

三、 補助基準

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 基本補助: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二十,依各校所屬行政區之地理位置所劃分等級、各直轄市、縣(市)低收入戶比率、學校低收入戶學生人數占學校學生總人數比率等指標,進行分配。

(二) 計畫補助: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八十,依各學校按本方案所提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效益性及政策性發展狀況,並參照學校之招生率與其增減率、就近入學率與其增減率、學生休學、適性輔導轉學比率與其增減率、畢業生升學率與其增減率、畢業生就業率與其增減率、學生學習表現、學校生師比例、合格教師比率、教師進修情形、教師流動率及教育投資率(私立學校增列)等指標,進行分配。

四、 經費編列

本要點所需經費之編列原則及基準如下:

(一) 經費編列原則:經費之編列,應符合計畫書推動所需,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 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 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其餘第三級至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3. 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以下同)千元為單位。

4. 計畫書內所列各用途項目,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且項目名稱應以與基準表一致為原則。

5. 計畫書內所列之項目,已依其他計畫編列經費預算者,不得依本要點之規定重複申請補助。

6. 與計畫書之執行無關之一般性經常設備,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7. 學校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重覆購置,以節省公帑。

8. 計畫書內所列相關活動之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二) 經費編列基準:經常門、資本門經費之編列,應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並符合下列規定:

1.經常門:

(1) 除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外,並得編列學生獎(助)學金、教師進修費用、設備維護費、材料費、租車費及一萬元以下之軟體設計費、軟體授權費及物品費等。

(2) 材料費,以計畫書所列之學生人數及活動次數,每人每次二百元計算之。

(3) 入學獎學金,每人每學期最高一萬元,其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4) 學生獎助金,各單項每人最高五千元,其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十。

(5)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至學校授課,課程內容屬專科以上學校課程之延伸者,其鐘點費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授課鐘點標準支給;其在校外授課時數,仍應受原服務單位相關規定之規範。

(6) 鐘點費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三十。

(7) 學校因推動本方案,得薦送教師參加進修或訓練;其進修或訓練補助費,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8)租車費,每車每日最高一萬二千元。

2.資本門:

(1) 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教學相關設施、設備。

(2) 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

(3) 應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一萬元以上之機械與設備(包括電腦軟體設備費)及什項設備。

3.注意事項:

(1) 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 入學獎學金、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學校應訂定相關審核要點,並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3) 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編撰費。

(4) 本項經費所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5) 本項經費得支用於與計畫書相關業務所需之機具、器材及設備維護費等。

(6) 本項經費不得支用於教師校外觀摩參訪活動。

(7) 本項經費不得支應校刊編輯及印刷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製作費等。

(8) 本項經費得支用於租車或使用校車,其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費。

(9) 本項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年度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購置」字樣,並納入學校財產管理。

(10) 學校辦理計畫書之經費執行率,未能達成主管機關所定目標比率者,其下學年度之本要點補助申請案,應予以專案審查及輔導。

(11) 本署得於辦理中,擇校進行經費執行情形之稽查。

五、 經費請領及結報

依本要點請領補助、核撥及結報之程序如下:

(一) 學校應依本署核定經費額度及期限辦理請領事宜。

(二)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經費應於學年度內,依計畫書執行,上學期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學期應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三) 計畫書之內容有變更必要者,應報本署核定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辦理。

(四) 採購招標後如有標餘款項,以支用於與計畫相關之項目為限;其支用於計畫書新增項目者,應依前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