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

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


1. 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2.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4.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5.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6. 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2)保荐工作概述。


(3)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4)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5)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7.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l)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2)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3)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4)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5)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6)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7)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