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地方創生教育協會章程
內政部108年9月27日台內團字第1080059080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本會108年8月3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