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與第9條辦理。
二、目的:為促進本校教職員工生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
人格尊嚴,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
育法」規定,設立「高雄市立杉林國民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三、組織:
(一)本會置委員五至二十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校長兼任,餘由學務處邀請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
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組成,並簽請校長遴聘。其中女性委員應
佔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本會設置執行祕書一人,由學務主任兼任。
四、任務: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劃,落實並檢
視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
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五、本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經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