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私立徐匯中學童軍團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訂立
第一章 規 則
第 一 條:本社定名為新北市私立徐匯中學童軍團。
第 二 條:本社以致力童軍運動發展及培養健全青年為宗旨。
第 二 條之一: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會章程第十四條規定:『凡公私立學校、機關、團體、社區,有意辦理童軍團者,均應先籌組團務委員會,並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童軍會,申請籌設中華民國童軍團,經核准登記後,始能辦理活動。』。
本校童軍團團務委員會會長為新北市天主教徐匯中學校長。
第 二 條之二:本校童軍團每年須向新北市童軍會辦理三項登記事宜。三項登記為團登記、服務員登記以及團員登記。
第 三 條:本社團團址設於本校,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一路1號。
第二章 會 員
第 四 條:凡為對於童軍運動具有興趣者皆得申請加入本童軍團。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 五 條:本社團之最高權利機構為童軍榮譽評判庭。
第 六 條:凡本社團團員及社員皆享有參加社員大會,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第 七 條:凡本社社員應有繳納會費及參加本校集會活動和服務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與職掌
第 八 條:本團設聯隊長(社長)一人,小隊長三人。
第 九 條:聯隊長(社長)之職掌。
1.為本社負責人代表本社參加各種會議。
2.綜理本社一切事務。
第 十 條:本聯隊長以下設事務、器材、通訊、文書、財務。各置股長一名,由聯隊長(社長)聘任之。
第十一條:各組名稱及職掌(由各社團視實際需要設立)。
第十二條:由學校敦聘指導老師負責輔導本社活動。
第十三條:本社社長,任期一學年。
第十四條:本社得於一學期或一學年舉辦一次成果展。
第十五條:本社社長於前一學年社團最後一次活動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本社於社長產生後一週內完成新舊任交接,並由學務處訂定時間派人監交。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七條:本社之會議依一般會議章程行使之。
第十七條之一:童軍團遇團員榮譽事件,藉由童軍制度榮譽評判庭決議後行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十八條:本社經費來源
1.社員繳納。
2.評鑑績優者由學校酌予補助。
3.童軍團團友會募集使用。
第十九條:會費之金額,由幹部會議及與團長討論後決定,經學務處核可。
第二十條:凡遇重要活動,需額外經費,得依程序請學校補助。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一條:本章程經學務處審查,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