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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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天主教徐匯中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加強校友聯誼、發揚互助精神、尊師重道感謝師長、協助支援學校發展、以『成己達人』校訓精神服務社會。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市(或縣)天主教徐匯中學校友會」。本會以加強校友聯誼、促進情誼、回饋母校、協助發展、團結互助及實踐「成己達人」之校訓、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校友之聯誼、互助及急難救助。
二、發行校友通訊、校友動態、校友活動校友與母校間動態資訊及母校資訊之提供。
三、尊師重道、協助照顧年長需要之離退老師。
四、母校學生之獎助、校友子弟之獎助。
五、辦理各項相關文化交流、社會公益及專業活動交流事項。
六、與全球各天主教教會設立之高級中學、上海市立徐匯中學之校友會聯
誼互助。
七、母校發展之協助。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與協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二歲,凡在母校(包括民國38年前上海私立徐匯中學)結業、肄業、交換生之同學,或曾擔任過母校之教職員。具有前列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五歲,未滿二十二歲,具有母校結業、肄業、交換學生,現仍為學生身分者。具有前列資
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學生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五、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一次繳清壹萬元會費者,經理事會同意,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第八條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會員及贊助會員則無相關之會員權利。本會會員依規定享用本會一切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個人、團體會員未繳納常年會費者,不得享有第八條及其他權利。連續三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如有違背政府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停權處分,並提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有前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本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本會會員經自動退會、出會、停權、除名,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清前所積欠之常年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與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
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未完之任期為限。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屬於會務之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之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人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 干 人,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各組,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一、秘書組:掌理會籍、文書、議事及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二、財務組:掌理本會經費之籌募、保管、出納、審核及帳目報告等事項。
三、研究組:掌理有關學術研究及出版等事項。
四、服務組:掌理有關互助合作、職業介紹、會員福利及康樂活動等事項。
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理事長就會員聘任之。必要時,得遴聘副組長一人,襄助組長執行該組業務。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個若干人,其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 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須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
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議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常務理監事會聯席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因社群軟體成熟通行 理監事會必要時得就單一事項進行群組討論並表決,議決結果應以截圖進行書面紀錄備查。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二萬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五百元元,學生會員免繳,團體會員新台幣
五仟元。
三、永久會費:新臺幣一萬元。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學生會員年滿二十二歲後,自動成為個人會員,須繳常年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