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自拾獲公告日起算六個月後,若無人辦理認領,將依法捐贈、回收或丟棄處置,先予敘明。
最後更新時間:2025/09/05 15:30
依據:一、我國民法第803條至807條。二、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6月8日新北教秘字第1041028499號函。三、新北市三峽國民小學拾遺物品處理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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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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