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自拾獲公告日起算六個月後,若無人辦理認領,將依法捐贈、回收或丟棄處置,先予敘明。

最後更新時間:2025/09/05 15:30

依據:
一、我國民法第803條至807條。
二、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6月8日新北教秘字第1041028499號函。
三、新北市三峽國民小學拾遺物品處理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