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在現社會中是個非常重要的團體,它扮演著學校與學生家長,學校與社區之間的橋樑。讓學校、社區、學生家長三者之間,產生良性的互動,促使學校教育活動能正常而順利的推展,造福學生、社區,對整個社會的進步有其不可忽視的貢獻。
本校家長會,依相關法規設置,一直積極地幫助學校推展校務。歷任家長會對學校頁獻良多,大家出錢出力,不論是硬體的建設或軟體的設備,甚至在教學資源上都是擔任強而有力的後盾,使學校在校務推動上,更順利圓滿。
臺南市七股區三股國小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市中小學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三條 學生家長會定名為「臺南市七股區三股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內。學
校為方便家長會推行會務,應提供適當場所。
第四條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舉辦家長日成立班級學生家長會,以班級為單位,由
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推選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
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家長代表大會:
一、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召開,由校長負責召集之
,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二、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三、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各處室主管應列席,受邀請教師得列席。
四、學校有設置特教班、體育班、藝才班、附設幼兒園者,應各置1名當然委員代表。
五、學校無特教班,但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應至少置1名家長會委員代表。
第八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應研訂、修正學校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討論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組織章程應報本局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人數,全校總班數十二班(含)以下者,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
,十三班(含)以上者,每增一班得增置一人,委員最高總數以九十九人為上限。
前項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當選之委員由學校頒發當選證書。
第十條 家長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十三班以上得增置之
,但以委員人數三分之一為限。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推選之,會長以連任一次為
限。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執行教育法令所規定之職責。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二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
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 家長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
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家長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委員或常務
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四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辦理日常會
務。家長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五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
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第十六條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臺南市
政府教育局另定之。
前項家長會費,低收入戶持有證明者,得免繳。
家長會除收取家長會費外,不得藉故向外募款,但自由樂捐者,不在此限。家長會各項收入均應納入專戶統籌運用。
第十七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應由家長會及學校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週內,擬訂學年業務計畫及編列預算,送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執行之。
第十八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第十九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本局視導人員得隨時予以抽查。辦理交接時,如有必要,得由現任家長會會長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派員監交。
第二十條 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執行任務時,應保持中立,若有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未改善者,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函請家長會依照規定程序另行改選之。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委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學校人員協助辦理家長會會務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二條 本會組織章程經家長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