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新北市汐止區秀峰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93年9月17日家長代表大會修訂

99年6月23日家長代表大會修訂

102年9月14日家長代表大會修訂

103年9月29日家長代表大會修訂

一、為促進本校學生家長組織健全發展,增進學生福祉及身心發展,共謀教學品質之提昇,建立優質教育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發展,特訂定本組織章程。本組織章程依據「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二、本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為當然會員組織之。上述所稱之「學生家長」,其範圍應涵蓋「設於本校之附設幼稚園學生家長」。

前項所稱之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三、本校家長會名稱定為「新北市汐止區秀峰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內,並由學校提供適當之辦公處所,但遇學校教學設施不足時,應於接獲學校通知期限內無條件搬遷。

四、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一) 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二) 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 依法規推選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四) 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五) 促進家長、教師與行政人員之相互了解及和諧關係。

(六)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七) 受理學生或其家長之申訴。

(八) 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

(九)其他有關事項。

五、家長會以各班學生家長會為基層單位,以學生家長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議決機關;委員會為執行機關。

六、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召開首次會議,由班級導師召集之;會議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家長會設學生家長代表大會,各班學生家長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議時當場選(推)舉產生。全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每班選(推)舉二人,十二班以上者,每班得選(推)舉一至二人,各班學生家長代表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如每班出席家長未達該班學生家長之半數,仍可當場選(推)舉班級家長代表。全校學生總人數一百人以下之小型學校得逕行舉行全體學生家長大會。

八、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四十一人。但班級數在六十班以上者,每增加五班得增置委員一人。

前項委員由各班學生家長代表每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委員。家長委員於學期中出缺時,不辦理補選。

學校如原住民學生達五十人,或達全校學生人數十分之ㄧ,第一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有一人為原住民籍家長。第二項會員代表中如無原住民家長代表,得由全校原住民家長中選(推)出一名原住民家長擔任委員。

九、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最多以十一人為限,由委員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十、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得置副會長二人至六人,均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選(推)出或由家長委員互選之,任期均至下一屆會長選(推)出之日為止,連選得連任一次;同一家庭之家長,以連任一次為限。家長會長於學期中出缺時,所遺留原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二人以上者,其代理人由家長委員會決定之;超過三個月以上或家長會長、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補選(推)出或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各班學生家長會及學校家長會各項選舉,應於非上班時間舉行。同一家庭之家長僅能擔任一個班級之學生家長代表。

十一、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其聘任,應經家長委員會之同意。

十二、家長委員會得依本作業要點第四點之職掌需要設下列各組:

(一)教育組:整合社區、家長資源、協助教學及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及出版通訊等工作。

(二)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聯誼活動。

(三)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之電話請假或有關於學校行事及親子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並受理家長及學生之申訴。

(四)公關組:建立家長個人資料連絡網,爭取有關機構或熱心人士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排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紛爭;策畫舉辦各種茶會、接待來賓。

(五)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並有效管理及運用,惟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

(六)服務組:負責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通導護、圖書管理、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等服務性工作。

前項各組組長由會長遴聘委員擔任之,組員則由組長遴聘家長擔任之,任期皆為一年並得連任之。

十三、各班學生家長會之職掌:

(一)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經營與教學之聯繫事項。

(二)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學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推選班級出席學生家長代表大會之代表。

(四)研商親師合作與家庭教育之有關事項。

(五)執行學生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項

十四、學生家長代表大會之職掌: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討論委員會及學生家長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事項

十五、委員會之職掌:

(一)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二)依法規推選家長會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評會、校長遴選委員會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三)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四)處理經常會務及執行學生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五)研擬學生家長代表大會之提案。

(六)研擬會務計畫及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報告經費收支事項。

(七)整理學生家長代表大會之建議事項送請學校參辦。

(八)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九)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

(十)其他有關事項。

十六、委員會非開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亦得由半數以上之常務委員連署建請會長召集之。

十七、學生家長代表大會之會議:

(一)每年召開二次常會。首次常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由校長召集之,會議時,由出席會員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第二次常會應於學年結束前召開,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二)得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三)會議時,學校校長、相關行政主管或教師代表至少一人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十八、家長委員會之會議:

(一)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

(二)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十九、學生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均需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以上通過方得決議。

出席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並通知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

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之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第一項決議。

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

每一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以委託一人為限。

二十、家長會之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款。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其屬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二十一、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免繳。會費金額由新北市政府定之。

二十二、家長會費收繳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二十三、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暨副會長一名具名,在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

二十四、家長會經費之用途: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育環境。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

(四)協助學校各項教育活動。

(五)供作學生獎助、慶弔及慰問之用。

(六)其他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必要開支。

二十五、本校得在不違反「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所定之原則下,訂定本校家長會組織章程,經學生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二十六、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成立學校教育基金以協助推動校務發展。

二十七、家長會會長家長會長之當選證書,由新北市政府府發給之;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由本校發給當選證書。 

二十八、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二十九、家長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遴選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倘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並需經校長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