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援學校發展及活動,增進親子關係及加強學生的積極性。
1.會名
本會定名為『中華基督教會扶輪中學家長教師會』。
英文名稱為『
THE CHURCH OF CHRIST IN CHINA ROTARY SECONDARY SCHOOL PARENT T EACHER ASSOCIATION 』。
(以下簡稱為『本會』)
2.會址
九龍龍翔道 157 號。
3.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
3.1.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建立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3.2. 作為家長和教師之間的交流平台,讓辦學效能及家庭教育兩者能雙軌提升。
3.3. 支援學校發展及活動,增進親子關係及加強學生的積極性。
4.會員
4.1. 下列人仕皆可成為會員:
4.1.1. 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為當然會員。
4.1.2. 本校學生的家長可申請成為普通會員。家長是指學生的父及母、監護人及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4.1.3. 本校離任校長、教師及離校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經常務委員會提名及通過可成為附屬會員。
4.2. 會員可享有的權利:
4.2.1. 當然會員
4.2.1.1. 參與本會所舉辦或校方邀請的活動。
4.2.1.2. 有權選舉委員及被選為委員,及在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
4.2.2. 普通會員
4.2.2.1. 參與本會所舉辦或校方邀請的活動。
4.2.2.2. 有權選舉委員及被選為委員,及在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
4.2.2.3. 可經由現有學生的家長 成 員互選成為「法團校董會」之「 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
4.2.3. 附屬會員
4.2.3.1. 參與本會所舉辦或校方邀請的活動。
4.2.3.2. 在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但 沒有選舉常務委員權及 不能被提名為常務委員。
4.3. 除當然會員外,獲接納為會員者均須繳交年費,所繳年費概不退還,年費數額須於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4.4. 會員須遵守會章內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及繳交會員年費。
4.5. 除 4. 3 項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一項或多項有意義的工作。
4.6. 如會員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 和利益的行為,常務委員會可決定終止該會員的會籍。
5. 組織
5.1. 會員大 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5.2. 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5.3. 會員大會每年應最少舉行一次。主席須在會上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報告,並安排選舉以選出下一年度常務委員會。
5.4. 在接獲不少於十分之一會員提出書面要求後,常務委員會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七天送交各會員。
5.5. 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四十名會員,或不少於會員人數十分之一,以較多者為準。
5.6. 常務委員會由十二名委員組成 ,其中六名為家長會員,六名為教師會員;校長為當然顧問。
5.7. 選舉家長會員加入常務委員會:卸任委員得提名及邀請家長會員競選該六個委員席位。
5.8. 委任教師會員加入常務委員會:教師委員應於舉行週年會員大會前由校方委任,並且在會上確認其結果。
5.9. 新、舊常務委員會應於週年會員大會之後十四天內,舉行聯合會議,並選出以下的委員:
1. 主席一名,由家長擔任。
2. 副主席兩名,分別由家長及教師擔任。
3. 秘書兩名,由教師擔任。
4. 財政 兩名,分別由家長及教師擔任。
5. 執行委員五名,由三名家長及兩名教師擔任。
各常務委員之職責如下:
5.9.1. 主席
5.9.1.1. 負責召開及 主持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5.9.1.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之決議案。
5.9.1.3. 負責推行會務及簽署確認有關文件。
5.9.1.4. 代表家長參與學校活動及對校政提供意見。
5.9.2. 副主席
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家長委員)代行其職務
5.9.3. 秘書
負責會議紀錄、會員會籍紀錄及來往書信。
5.9.4. 財政
5.9.4.1.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賬目及簽署 。
5.9.4.2. 於週年會員大會呈交經審核之財政報告。
5.9.5. 執行委員
負責協助推行本會一切會務。
5.10. 各常務委員的任期均為一年,經再選得連任。
5.11. 常務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5.12.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多於一名成員出任 常務委員。
5.13. 所有會議的投票,皆採取簡單多數票制;若票數相同,則主席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5.14. 各常務委員均為義務人員。
6. 財政
6.1. 本會資金主要運用於發展會務,包括:
6.1.1. 全年經常性開支。
6.1.2. 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開支。
6.2. 財政 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6.3. 常務委員會可酌情決定撥出部份款項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作其他用途,校長可全權運用撥款。
6.4.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指定的銀行往來賬戶內。提取本會款項的支票均須經主席及財政簽署(該財政須為教師會員)。
6.5. 本會如有欠債,則常務委員須負 上責任。
7.核數
經由會員大會選出一名義務核數師,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賬目一次。
8.本會與本校 法團校董會的關係
8.1. 本會為本校法團校董會的附屬組織。如本會會章與本校法團校董會會章有抵觸,則以後者為準。
8.2. 本會須履行本會之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8.3. 本會的常務委員會應向本校法團校董會提交會務及財政報告。
9.修改會章
會章的任何修改均須經由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通過。
10.解散家長教師會
解散本會的建議,必須列明於大會議程上,並須經由出席會員大會的五分之四或以上會員贊成。若有任何餘下資產,應按大會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