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聲韻論叢》
《聲韻論叢》
編輯委員會組織章程
編輯委員會組織章程
108年1月29日編輯委員會通過
110年4月24日臨時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113年1月12日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緣起與職掌
第一條 為提昇國內外聲韻學及相關研究領域之學術水準,鼓勵研究成果之發表,特成立《聲韻論叢》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負責《聲韻論叢》稿件之徵集、審查及出版等學術行政事宜。
組織與任期
第三條 本會設編輯委員七至九人,由中華民國聲韻學學會理事長(以下簡稱理事長)敦聘,並報請中華民國聲韻學學會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同意或追認。理事長得擔任當然委員,或指派理監事一人為當然委員。
第四條 本會設主編一人,由理事長遴聘,並報請理事會同意或追認。負責召開編輯委員會並定期向理事會報告期刊編輯相關進度。主編得指派執行編輯一至二人,協同處理文稿審查業務。
第五條 編輯委員、主編及執行編輯任期三年。
議事與表決
第六條 每期出版前須召開一次編輯會議,對已完成審查之文稿進行最終審議及排序。必要時得以線上會議方式為之。
第七條 編輯會議由主編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主編不克視事時,由當然委員代理,當然委員亦不克視事時,由理事長指派委員一人代理,委員皆不克代理時由理事長代理。
第八條 編輯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議案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者始為通過。
實施與修訂
第九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