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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轉運站旅客須知
1. 統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提供轉運站旅客安全、舒適之服務,訂定本須知,並於轉運站公告,變更或調整時亦同。
2. 非經本公司准許之車輛、人員,不得進入本公司之管制區域及非公眾通行之處所。
3. 轉運站營運時間為05:00~翌日01:00,非經本公司准許之車輛、人員,不得於非營運時間逗留於轉運站範圍內。
4. 轉運站範圍內之設備、設施,旅客應依照標示之規定使用,並不得擅自占用、破壞、損毀、干擾或搬動。
5.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公司人員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轉運站範圍或會同警察相關單位處理:
(1) 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本須知各項規定。
(2) 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3) 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騷擾他人行為者。
(4) 穿著惡臭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者。
(5) 任意操控設備、設施或妨害行車、電力、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轉者。
(6) 影響或妨害轉運站各值勤人員執行勤務及旅客服務者、影響其他旅客權益或危害場站安全者。
(7) 其他經本公司公告禁止之事項,並經本站人員勸阻不聽者。
6. 在轉運站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經勸阻不聽,本公司得視情節拒絕提供使用服務。
(1) 在轉運站範圍內騎乘自行車或其他類似的器材。
(2) 在轉運站範圍內使用電動車、代步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旅客,可使用坐乘式輪椅或代步車。
(3) 在轉運站範圍內使用直排輪、溜冰鞋、滑板、滑板車或其他類似器材。
(4) 坐、臥於車站地板、設備或設施上。
(5) 在轉運站室內或於室外範圍10公尺內吸煙。
(6) 在轉運站範圍內嬉戲或影響他人之行為。
(7) 在轉運站範圍內鬥毆、聚眾滋事。
(8) 非營運時間〈01:00am~05:00am 或臨時因故管制封閉之期間〉內,於車站管制區域內逗留。
(9) 非經本公司許可,聚眾演講、播放音樂、演奏樂器或其他干擾之行為。
(10) 非經本公司許可,張貼、塗抹、刻畫任何文字、圖畫或其他類似東西於各項設施及建築物上。
(11) 非經本公司許可,從事商業性拍照、攝影或妨害他人及營運安全之各種拍攝。
(12) 非經本公司許可,向他人傳教、市場調查、販賣物品或其他經本站人員認定足影響站內秩序之類似行為。
(13) 非經本公司許可,散發報紙、傳單、廣告物或宣傳品。
(14) 其他行為有造成轉運站營運之障礙或構成危險之虞。
7. 旅客乘車購票、乘車攜帶行李、物件請依各客運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8. 旅客攜帶動物進入站區內,應裝於寵物箱、小籠或小容器內,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攜帶動物搭乘乘各客運車輛,請依各客運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但身障旅客所攜之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專業訓練人員執行訓練時所攜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之幼犬及警察人員所攜之警犬不在此限。
9. 為了維護安全,旅客攜帶之隨身行李、物件,疑為危險或易燃物時,本公司得要求旅客澄清,並做必要的檢查。
10. 旅客在轉運站範圍內拾得遺失物,應交由本公司站務或客服人員點驗處理,本公司將附遺失物收執聯單據交拾得旅客收執。非轉運站範圍所拾得之物品,請交由警察機關處理。
11. 旅客於轉運站範圍內遺失物品時,可至本公司客服櫃檯填寫遺失物代尋單申請代尋。
12. 旅客認領遺失物時須能證明其為遺失物之所有人,若認領人非所有人本人,則須持有認領人本人及所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但遺失物為貴重物品或具名之有價證券時,則須由所有人親自領回。
13. 已開封之食品類或雖未開封但難以保存之食品類、易腐爛、產生惡臭之遺失物,本公司得於拾獲當天無人認領時,予以銷毀,如遺失物已腐爛、產生惡臭等影響環境衛生,得由本公司自行處理。
14. 本公司依規定處理遺失物,不收取任何保管費用,亦不負遺失物損害賠償責任。
15. 旅客於轉運站內若發生病痛不適等情形,可立即通知本公司站務或客服人員代為通知醫療單位進行救護。
16. 如遇緊急事故、災害等情況,請依照本公司現場指揮人員進行疏散、避難或相關處理。
17. 各客運公司停靠本轉運站之路線,如有班次、路線、票價及相關服務調整,請依客運業者公告為準。
18. 旅客如對各客運公司有相關意見反映、申訴等情事,請逕向各客運公司反映。
19. 旅客如需對本公司轉運站反映意見或諮詢,可向轉運站站務、客服人員反映,或撥打本公司轉運站客服專線(02)8780-6252進行反映。
20. 本須知自公告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