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資料

北峰100年的變化

北峰懷舊照片

(文史:昭和11年校地租借書原件)

資料來源:總督府職名錄

承諾書 

此次作為社後國語講習所使用,自昭和拾壹年四月壹日起,敝人所擁有之土地(物件詳列於篇末)予以租借。

左列各項共同遵守

第壹、租金壹年為壹百五拾九圓整,每年三月請款,按時支付。

唯,租借終止該月份以日計,計算到厘位以下舍去,雙方無異議。

第貳、租借期間不論理由不得轉作他人使用,若發生所有權轉移之事,租金照付可繼續租用。

第參、不再租用時,隨時可以轉讓,不得有異議。

第四、依實際情況善盡管理責任,歸還時須恢復原狀。

第五、因變故或使用時該土地產生之損壞可要求賠償。

右側條件雙方共同遵守不可違約,簽訂此承諾書。

昭和拾壹年四月壹日

七星郡汐止街字汐止七拾八番地

李朝芳

汐止街長李朝芳殿

土地 標示

一.汐止街社后宇社后頂貳七壹番

四厘貳毛

一.汐止街社后宇社后頂貳七貳番

八厘參毛

以上全部

一.汐止街社后宇社后頂貳參貳番

六分八厘八系

一.汐止街社后宇社后頂貳四參番

七分五厘七毛

一.汐止街社后宇社后頂貳七一番

參厘八毛五系

一.汐止街社后宇社后頂貳七五番

七分貳厘五毛八系

一.汐止街社后宇社后頂貳七一番之壹田

參厘五毛

一.汐止街社后宇社后頂貳七五番之壹田

六分五毛貳系

以上持分拾貳分之壹

以上面積計

壹千六一坪(每壹坪金拾五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