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資料
北峰100年的變化
北峰100年的變化
北峰懷舊照片
(文史:昭和11年校地租借書原件)
資料來源:總督府職名錄
承諾書
此次作為社後國語講習所使用,自昭和拾壹年四月壹日起,敝人所擁有之土地(物件詳列於篇末)予以租借。
左列各項共同遵守
記
第壹、租金壹年為壹百五拾九圓整,每年三月請款,按時支付。
唯,租借終止該月份以日計,計算到厘位以下舍去,雙方無異議。
第貳、租借期間不論理由不得轉作他人使用,若發生所有權轉移之事,租金照付可繼續租用。
第參、不再租用時,隨時可以轉讓,不得有異議。
第四、依實際情況善盡管理責任,歸還時須恢復原狀。
第五、因變故或使用時該土地產生之損壞可要求賠償。
右側條件雙方共同遵守不可違約,簽訂此承諾書。
昭和拾壹年四月壹日
七星郡汐止街字汐止七拾八番地
李朝芳
汐止街長李朝芳殿
土地 標示
一.汐止街社后宇社后頂貳七壹番
四厘貳毛
一.汐止街社后宇社后頂貳七貳番
八厘參毛
以上全部
一.汐止街社后宇社后頂貳參貳番
六分八厘八系
一.汐止街社后宇社后頂貳四參番
七分五厘七毛
一.汐止街社后宇社后頂貳七一番
參厘八毛五系
一.汐止街社后宇社后頂貳七五番
七分貳厘五毛八系
一.汐止街社后宇社后頂貳七一番之壹田
參厘五毛
一.汐止街社后宇社后頂貳七五番之壹田
六分五毛貳系
以上持分拾貳分之壹
以上面積計
壹千六一坪(每壹坪金拾五錢)